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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矯決字第 0006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注意之辦理方式

主旨

邇來本部辦理撤銷假釋時,發現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作法間有不同,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嗣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報請撤銷假釋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希確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等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陳述意見通知書之格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通知相對人,包括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原因事實、法條依據、提出陳述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等,且應注意通知原執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函,其事由及法條依據應與陳述意見通知書相同。

二、關於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外,應給予受保護管束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得不給予受保護管束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例如:

1.受保護管束人再犯罪(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或違反其他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保護管束期間即將屆滿,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或第三款(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者。

2.受保護管束人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者。

三、通知陳述意見文書之送達:

(一)觀護人製作送達證書時,應註明受送達人、陳述意見通知書、文號、送達處所,觀護人自行送達時,應填載送達之時間,並請收領郵件之人員簽章。

(二)由郵政機關送達者,應為掛號,並附送達證書。

(三)為判斷文書送達是否合法,影印之送達證書應清晰。

四、通知原執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之函內,應記載送達之結果及陳述意見之情形,並將相關卷證影本隨函檢送。

五、檢附通知陳述意見書及送達證書範例,請參用。

附件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主旨

台端於保護管束期間,因    事由,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款及第○款等規定,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示,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得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請於文到五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或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向本署提出陳述書或以言詞陳述意見,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或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正本

○○○君(住址: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矯決字第 0006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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