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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94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保護管束的執行規定現移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以下。
Q · 刑法第94條被刪除了,現在保護管束的規定在哪裡?
已刪除,執行規定移到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94條於民國94年刪除,理由是執行程序事項應由保安處分執行法規範。現行保護管束的執行主體與程序,規定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以下,由檢察官指揮、各地檢署觀護人執行。刑法本體僅保留第92、93條等原則性規定。
這條被刪掉了。原本規定保護管束要交給警察、自治團體、慈善團體、近親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民國94年刪除,理由是這種執行程序事項屬於技術細節,應該放在保安處分執行法裡規範,刑法本體不宜塞這種操作規則。對你來說,這條已經不再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它留下一個重要提醒:現在如果你想知道保護管束實際上是「誰在執行、怎麼執行」,答案不在刑法,而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以下。很多人遇到保護管束相關問題還在翻刑法找答案,找半天沒有就以為沒規定,其實是找錯地方。
中華民國刑法第9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保安處分章中規範保護管束執行機關之程序性條文,民國94年修法時因執行細節改由保安處分執行法統一規範而刪除,現已無法律效力。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定保護管束的執行機關,民國94年刪除後規定移到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94年(2005年)修法刪除,理由是執行細節應由保安處分執行法統一規範。
對受處分人於社會中施以監督輔導的保安處分,現由各地檢署觀護人執行。
實體依據在刑法第92、93條,執行程序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以下。
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以下,不在刑法本體。
直接查該條刪除時的修法理由,通常會指明規定搬去哪一部法律。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人負責監督、輔導、訪視與報告,是受處分人的主要對口。
向執行的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報到,所有報告、許可、異議都從觀護人開始。
原則(誰要被付保護管束)在刑法92、93條;執行細節(怎麼執行)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以下。
92條是有效的實體規定(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94條是已刪除的執行機關規定。
假釋是提前出監的制度,保護管束是假釋或緩刑期間的社會內監督輔導,兩者常併同適用。
不是。刑法定原則與要件,保安處分執行法定執行程序,兩套不同層次的規範體系。
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屬執行程序事項,性質上應委諸保安處分執行法予以規範。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以下已有相當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屬執行程序事項,性質上應委諸保安處分執行法予以規範。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以下已有相當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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