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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95 條(驅逐出境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95 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法院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其驅逐出境,性質屬保安處分而非主刑。
Q · 外國人在台灣被判刑,一定會被驅逐出境嗎?
依刑法第 95 條,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前提,但條文用「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空間,不是一定驅逐。罰金、拘役不在適用範圍。驅逐出境屬保安處分,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才執行,無法以服刑抵銷。被告應在一審言詞辯論階段主動聲請不併宣告,並提出在台家庭、工作、居留等社會連結作為裁量依據。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台灣的刑法裡有一條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附加刑」。如果你是外國人,在台灣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不是罰金、不是拘役),法官除了判刑之外,還可以在你刑期結束或獲得赦免之後,把你驅逐出境。注意這個「得」字:它不是一定,而是法官的裁量空間。這件事對一般台灣人來說可能只是背景知識,但對在台工作、求學、結婚的外國人以及他們的家庭來說,這條是一個沒有講出口的結界:一次犯罪,不只是坐牢,還可能直接失去在台灣的一切,包括家人、工作、居留身分。更關鍵的是,驅逐出境不是服刑的一部分,是刑期結束「之後」才發生的事,這意味著你沒辦法用「我已經關完了」來抵銷它。
法律定性
刑法第 95 條為保安處分章規定之驅逐出境處分,授權法院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之外國人,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其離境。其性質既非主刑亦非從刑,而是獨立之保安處分,救濟途徑為上訴刑事判決,而非向移民主管機關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事驅逐(刑法95) | 行政驅逐(入出國及移民法36) |
|---|---|---|
| 決定機關 | 法院(刑事判決併宣告) | 內政部移民署 |
| 法律性質 | 保安處分 | 行政處分 |
| 前提要件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違反移民法定事由 |
| 救濟管道 | 上訴刑事判決 | 訴願、行政訴訟 |
| 執行時點 |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處分確定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24条(退去強制)— 行政処分として運用、刑法には判決による退去刑なし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46조(강제퇴거)— 행정처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5条(驱逐出境)— 可独立或附加适用之刑事附加刑
🇩🇪 德國§ 53 ff. AufenthG(Ausweisung)— 行政法上之驅逐,非刑法處分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30(interdiction du territoire français)— 刑事附加刑(peine complémentaire)
🇺🇸 美國INA § 237 / 8 U.S.C. § 1227(removal)— 行政移民程序,非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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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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