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重點摘要刑法第 95 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法院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其驅逐出境,性質屬保安處分而非主刑。
Q · 外國人在台灣被判刑,一定會被驅逐出境嗎?
不一定,是法官裁量,可在判決前爭取不併宣告
依刑法第 95 條,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前提,但條文用「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空間,不是一定驅逐。罰金、拘役不在適用範圍。驅逐出境屬保安處分,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才執行,無法以服刑抵銷。被告應在一審言詞辯論階段主動聲請不併宣告,並提出在台家庭、工作、居留等社會連結作為裁量依據。
你可能從沒想過,台灣的刑法裡有一條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附加刑」。如果你是外國人,在台灣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不是罰金、不是拘役),法官除了判刑之外,還可以在你刑期結束或獲得赦免之後,把你驅逐出境。注意這個「得」字:它不是一定,而是法官的裁量空間。這件事對一般台灣人來說可能只是背景知識,但對在台工作、求學、結婚的外國人以及他們的家庭來說,這條是一個沒有講出口的結界:一次犯罪,不只是坐牢,還可能直接失去在台灣的一切,包括家人、工作、居留身分。更關鍵的是,驅逐出境不是服刑的一部分,是刑期結束「之後」才發生的事,這意味著你沒辦法用「我已經關完了」來抵銷它。
刑法第 95 條為保安處分章規定之驅逐出境處分,授權法院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之外國人,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其離境。其性質既非主刑亦非從刑,而是獨立之保安處分,救濟途徑為上訴刑事判決,而非向移民主管機關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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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刑法第95條的條件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緩刑本身仍是有期徒刑的宣告,只是暫緩執行,法院理論上仍有裁量空間併宣告驅逐。實務上緩刑加驅逐案例較少但非沒有。內行人提示:被告應主動請求「宣告緩刑且不併宣告驅逐出境」,這是兩個獨立請求,拿到緩刑不等於安全。
可以但非常困難。驅逐效力會連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的禁止入國規定,通常被列管5至10年,期間申請簽證會直接被拒,列管期滿後有前科者審核門檻極高。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想辦法回來,不如在一審判決前全力爭取不併宣告,這是成本最低的戰場。
本國人有國籍保障不能被驅逐,這是主權國家本質,不是歧視。但裁量權行使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官要考量犯罪情節、在台生活基礎與家庭連結。若法官毫無理由就併宣告,辯護人可主張裁量濫用上訴。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官對有台籍配偶或子女的外國人較會手下留情,婚姻與親子關係是最有力的辯護素材。
授權法院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外國人,得於刑滿或赦免後命其離境的保安處分,非主刑也非從刑。
不算主刑也不算從刑,是獨立的保安處分,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才執行,無法用服刑抵銷。
非以報應為目的、針對行為人危險性所設的預防性措施,獨立於主刑與從刑之外,源自德國二元體系。
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之宣告;罰金與拘役不在範圍內,因此刑度落點直接決定本條是否適用。
一審判決前主動聲請不併宣告,提出在台婚姻、子女、工作等社會連結證據,並爭取刑度降到有期徒刑以下。
救濟方式是上訴刑事判決,宣判後10日內提起,不是向移民署訴願,搞錯管道會錯過時效。
通常被列管5至10年禁止入國,期間簽證會被拒;列管期滿後重新申請,但有前科審核門檻極高。
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子女就學證明、在職證明與納稅紀錄,證明在台社會連結與家庭依附程度。
前者由法院在刑事判決併宣告、救濟靠上訴;後者由移民署作行政處分、救濟靠訴願與行政訴訟。兩條軌道平行。
| 比較面向 | 刑事驅逐(刑法95) | 行政驅逐(入出國及移民法36) |
|---|---|---|
| 決定機關 | 法院(刑事判決併宣告) | 內政部移民署 |
| 法律性質 | 保安處分 | 行政處分 |
| 前提要件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違反移民法定事由 |
| 救濟管道 | 上訴刑事判決 | 訴願、行政訴訟 |
| 執行時點 |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處分確定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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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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