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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95驅逐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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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95 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法院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其驅逐出境,性質屬保安處分而非主刑。

Q · 外國人在台灣被判刑,一定會被驅逐出境嗎?

不一定,是法官裁量,可在判決前爭取不併宣告

依刑法第 95 條,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前提,但條文用「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空間,不是一定驅逐。罰金、拘役不在適用範圍。驅逐出境屬保安處分,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才執行,無法以服刑抵銷。被告應在一審言詞辯論階段主動聲請不併宣告,並提出在台家庭、工作、居留等社會連結作為裁量依據。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台灣的刑法裡有一條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附加刑」。如果你是外國人,在台灣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不是罰金、不是拘役),法官除了判刑之外,還可以在你刑期結束或獲得赦免之後,把你驅逐出境。注意這個「得」字:它不是一定,而是法官的裁量空間。這件事對一般台灣人來說可能只是背景知識,但對在台工作、求學、結婚的外國人以及他們的家庭來說,這條是一個沒有講出口的結界:一次犯罪,不只是坐牢,還可能直接失去在台灣的一切,包括家人、工作、居留身分。更關鍵的是,驅逐出境不是服刑的一部分,是刑期結束「之後」才發生的事,這意味著你沒辦法用「我已經關完了」來抵銷它。

法律定性

刑法第 95 條為保安處分章規定之驅逐出境處分,授權法院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之外國人,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其離境。其性質既非主刑亦非從刑,而是獨立之保安處分,救濟途徑為上訴刑事判決,而非向移民主管機關訴願。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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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人在台灣被判緩刑,還會被驅逐出境嗎?

有可能。刑法第95條的條件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緩刑本身仍是有期徒刑的宣告,只是暫緩執行,法院理論上仍有裁量空間併宣告驅逐。實務上緩刑加驅逐案例較少但非沒有。內行人提示:被告應主動請求「宣告緩刑且不併宣告驅逐出境」,這是兩個獨立請求,拿到緩刑不等於安全。

Q2被驅逐出境後還能再回台灣嗎?

可以但非常困難。驅逐效力會連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的禁止入國規定,通常被列管5至10年,期間申請簽證會直接被拒,列管期滿後有前科者審核門檻極高。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想辦法回來,不如在一審判決前全力爭取不併宣告,這是成本最低的戰場。

Q3這條只適用外國人,算不算違反平等原則?

本國人有國籍保障不能被驅逐,這是主權國家本質,不是歧視。但裁量權行使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官要考量犯罪情節、在台生活基礎與家庭連結。若法官毫無理由就併宣告,辯護人可主張裁量濫用上訴。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官對有台籍配偶或子女的外國人較會手下留情,婚姻與親子關係是最有力的辯護素材。

Q4刑法第 95 條驅逐出境是什麼?

授權法院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外國人,得於刑滿或赦免後命其離境的保安處分,非主刑也非從刑。

Q5驅逐出境算刑罰嗎?

不算主刑也不算從刑,是獨立的保安處分,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才執行,無法用服刑抵銷。

Q6什麼叫保安處分?

非以報應為目的、針對行為人危險性所設的預防性措施,獨立於主刑與從刑之外,源自德國二元體系。

Q7刑法95條的有期徒刑以上是什麼意思?

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之宣告;罰金與拘役不在範圍內,因此刑度落點直接決定本條是否適用。

Q8外國人被判刑怎麼爭取不被驅逐出境?

一審判決前主動聲請不併宣告,提出在台婚姻、子女、工作等社會連結證據,並爭取刑度降到有期徒刑以下。

Q9已被併宣告驅逐出境怎麼救濟?

救濟方式是上訴刑事判決,宣判後10日內提起,不是向移民署訴願,搞錯管道會錯過時效。

Q10驅逐出境後想再入境台灣要怎麼做?

通常被列管5至10年禁止入國,期間簽證會被拒;列管期滿後重新申請,但有前科審核門檻極高。

Q11怎麼證明值得不被驅逐?

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子女就學證明、在職證明與納稅紀錄,證明在台社會連結與家庭依附程度。

Q12刑事驅逐(刑法95)vs 行政驅逐(移民法36)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在刑事判決併宣告、救濟靠上訴;後者由移民署作行政處分、救濟靠訴願與行政訴訟。兩條軌道平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事驅逐(刑法95)行政驅逐(入出國及移民法36)
決定機關法院(刑事判決併宣告)內政部移民署
法律性質保安處分行政處分
前提要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違反移民法定事由
救濟管道上訴刑事判決訴願、行政訴訟
執行時點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處分確定後

刑事驅逐(刑法95)

決定機關
法院(刑事判決併宣告)
法律性質
保安處分
前提要件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救濟管道
上訴刑事判決
執行時點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行政驅逐(入出國及移民法36)

決定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
前提要件
違反移民法定事由
救濟管道
訴願、行政訴訟
執行時點
處分確定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24条(退去強制)— 行政処分として運用、刑法には判決による退去刑なし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46조(강제퇴거)— 행정처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5条(驱逐出境)— 可独立或附加适用之刑事附加刑
德國§ 53 ff. AufenthG(Ausweisung)— 行政法上之驅逐,非刑法處分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30(interdiction du territoire français)— 刑事附加刑(peine complémentaire)
美國INA § 237 / 8 U.S.C. § 1227(removal)— 行政移民程序,非刑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赦免名詞
  • 驅逐出境名詞
(0231031 制定)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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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95 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9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