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字第 056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楊○○現於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中,另因犯恐嚇取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其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一案,貴署研究意見,認仍以執行保護管束至緩刑期滿為宜,經核尚無不合,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八十五年二月二日檢義執 (一) 字第一二八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檢字第 056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關於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