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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字第 296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經法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後,經法務部核准不予假釋者,其保安處分如何執行

主旨

有關受刑人奉准假釋,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嗣復經本部核准不予假釋,該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如何執行一案,貴署研究意見認以毋庸執行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殘刑即可,經核尚無不合,准予備查。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檢仁執 (一) 字第一一七二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檢字第 296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經法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後,經法務部核准不予假釋者,其保安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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