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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92 條(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2.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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