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2 條(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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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2.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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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92 條允許法院以保護管束代替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期間三年以下,不能收效得隨時撤銷並執行原處分。
Q · 被宣告保安處分,可以不進機構改用保護管束嗎?
可以,但這是三年觀察,收不到效果隨時撤回
依刑法第 92 條,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第 86 至 90 條)的保安處分,法院得按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替,不必進機構執行,改為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並接受監督。但保護管束期間最長三年,且只要執行機關認定「不能收效」,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原本的處分。它不是減輕處分,而是附條件的暫緩執行。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保安處分(監護、禁戒、強制工作這類比坐牢更長的拘束)一旦被法官宣告,就只能乖乖進去關。這條告訴你不是。法官看情形可以用「保護管束」代替,你不用被關進機構,改成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輔導和行為監督,生活還能繼續。但有個隱藏的開關:保護管束最長三年,而且只要觀護人認定「收不到效果」,隨時可以把這個替代方案撤掉,押你回去執行原本的那個處分。換句話說,這不是減刑,是一場三年的行為考試,考過了你自由,考砸了原處分一秒回來。很多人簽下保護管束的那一刻,沒意識到自己其實是站在一條隨時會被抽掉的繩索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條文
- 保護管束名詞
- 保護管束期間名詞
- 撤銷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6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8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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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