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強制工作處分)
- 1.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2.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3.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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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宣告違憲,自2021年12月10日起失效,法院不得再宣告。
Q · 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現在還能用嗎?
依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2021年12月10日公布),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法院自此不得再宣告強制工作。條文文字仍留在刑法典內,是因為立法院尚未正式刪除,但已無任何法律效力。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很多人以為只存在於戒嚴時代的法律,但它今天還在刑法裡。如果法院認定你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在你坐牢之前,先把你送去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注意順序:是「刑之執行前」,不是刑滿之後。你的牢還沒坐,先工作三年。這叫保安處分,名義上不是刑罰,是「矯正你的習慣」。但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已經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因為它實質上就是另一種監禁,卻用「非刑罰」的名義迴避了罪刑相當原則。這條現在是一條殭屍條文:白紙黑字還在,但法院不能再宣告。如果你看到舊案件裡有強制工作的紀錄,那是 2021 年以前的產物。
法律定性
刑法第90條為保安處分章中的強制工作規定,原針對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本條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現為失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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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2021年12月10日公布)已宣告刑法第90條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自公布日失效,法院不得再依此條宣告強制工作。條文還在法典裡是因為立法院尚未正式刪除。
Q2強制工作跟坐牢有什麼不一樣?▾
名義上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目的是矯正犯罪習慣而非處罰;但實質上是把人關在勞動場所限制人身自由三年,且加在刑期之前,等於總拘束時間變長。釋字812號正是看穿這個名實不符而宣告違憲。
Q3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是什麼?▾
原針對有犯罪習慣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的保安處分,已經釋字812號宣告違憲失效。
Q4強制工作和坐牢有什麼不同?▾
名義上是保安處分非刑罰,實質卻限制人身自由三年且加在刑期前,等於總拘束時間變長,這正是它被宣告違憲的原因。
Q5什麼叫保安處分?▾
針對行為人危險性而非罪責所為的矯正或拘束處分,名義上不是刑罰,但仍須受比例原則拘束。
Q6釋字第812號宣告什麼違憲?▾
宣告刑法90條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規定全部違憲失效。
Q7舊案被判強制工作現在可以再審嗎?▾
釋字812號為據確定終局裁判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建議備齊判決書向律師確認個案救濟途徑。
Q8強制工作執行完了能聲請刑事補償嗎?▾
視個案是否符合刑事補償法要件,違憲失效為重要切入點,須由律師評估時效與請求基礎。
Q9怎麼確認一個條文是否還有效?▾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並比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是否曾宣告該條違憲。
Q10強制工作違憲後舊判決怎麼處理?▾
尚未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執行者可循再審、非常上訴或刑事補償救濟。
Q11強制工作 vs 強制治療(刑法91-1)差在哪?▾
強制工作已違憲失效;強制治療針對性犯罪者再犯危險仍有效,兩者性質與效力完全不同。
Q12強制工作 vs 監護處分差在哪?▾
監護處分(刑法87)針對精神障礙者仍有效;強制工作針對犯罪習慣者已違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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