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宣告違憲,自2021年12月10日起失效,法院不得再宣告。
Q · 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釋字812號已宣告違憲失效,法院不得再判。
依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2021年12月10日公布),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法院自此不得再宣告強制工作。條文文字仍留在刑法典內,是因為立法院尚未正式刪除,但已無任何法律效力。
這是一條很多人以為只存在於戒嚴時代的法律,但它今天還在刑法裡。如果法院認定你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在你坐牢之前,先把你送去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注意順序:是「刑之執行前」,不是刑滿之後。你的牢還沒坐,先工作三年。這叫保安處分,名義上不是刑罰,是「矯正你的習慣」。但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已經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因為它實質上就是另一種監禁,卻用「非刑罰」的名義迴避了罪刑相當原則。這條現在是一條殭屍條文:白紙黑字還在,但法院不能再宣告。如果你看到舊案件裡有強制工作的紀錄,那是 2021 年以前的產物。
刑法第90條為保安處分章中的強制工作規定,原針對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本條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現為失效條文。
不能。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2021年12月10日公布)已宣告刑法第90條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自公布日失效,法院不得再依此條宣告強制工作。條文還在法典裡是因為立法院尚未正式刪除。
名義上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目的是矯正犯罪習慣而非處罰;但實質上是把人關在勞動場所限制人身自由三年,且加在刑期之前,等於總拘束時間變長。釋字812號正是看穿這個名實不符而宣告違憲。
原針對有犯罪習慣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的保安處分,已經釋字812號宣告違憲失效。
名義上是保安處分非刑罰,實質卻限制人身自由三年且加在刑期前,等於總拘束時間變長,這正是它被宣告違憲的原因。
針對行為人危險性而非罪責所為的矯正或拘束處分,名義上不是刑罰,但仍須受比例原則拘束。
宣告刑法90條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規定全部違憲失效。
釋字812號為據確定終局裁判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建議備齊判決書向律師確認個案救濟途徑。
視個案是否符合刑事補償法要件,違憲失效為重要切入點,須由律師評估時效與請求基礎。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並比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是否曾宣告該條違憲。
尚未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執行者可循再審、非常上訴或刑事補償救濟。
強制工作已違憲失效;強制治療針對性犯罪者再犯危險仍有效,兩者性質與效力完全不同。
監護處分(刑法87)針對精神障礙者仍有效;強制工作針對犯罪習慣者已違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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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法有關常業犯之規定,已因廢除連續犯,而全數刪除之,為符立法體例,自不宜再保留「以犯罪為常業」而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爰刪除之。 二、本條原第一項規定強制工作應於刑之執行後為之,惟按其處分之作用,原在補充或代替刑罰,爰修正為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三、強制工作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為鼓勵向上,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將屆三年,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
一、本法有關常業犯之規定,已因廢除連續犯,而全數刪除之,為符立法體例,自不宜再保留「以犯罪為常業」而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爰刪除之。 二、本條原第一項規定強制工作應於刑之執行後為之,惟按其處分之作用,原在補充或代替刑罰,爰修正為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三、強制工作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為鼓勵向上,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將屆三年,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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