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強制工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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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2.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3.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宣告違憲,自2021年12月10日起失效,法院不得再宣告。
Q · 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釋字812號已宣告違憲失效,法院不得再判。
依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2021年12月10日公布),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法院自此不得再宣告強制工作。條文文字仍留在刑法典內,是因為立法院尚未正式刪除,但已無任何法律效力。
深度解讀
這是一條很多人以為只存在於戒嚴時代的法律,但它今天還在刑法裡。如果法院認定你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在你坐牢之前,先把你送去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注意順序:是「刑之執行前」,不是刑滿之後。你的牢還沒坐,先工作三年。這叫保安處分,名義上不是刑罰,是「矯正你的習慣」。但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已經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因為它實質上就是另一種監禁,卻用「非刑罰」的名義迴避了罪刑相當原則。這條現在是一條殭屍條文:白紙黑字還在,但法院不能再宣告。如果你看到舊案件裡有強制工作的紀錄,那是 2021 年以前的產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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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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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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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