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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強制工作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2.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3.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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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vi7856
9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釋字812號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釋字812:強制工作制度違憲,本條已失效 I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難以認定)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II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一律三年違反比例原則)。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III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sheets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021.12/10,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制度違憲,本條即刻起立即失效
3263555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保安處分 2.NR528,合憲 3.林鈺雄:欠缺因應個案不同的裁量空間、未設例外。 4. 林鈺雄:強制工作執行上與刑罰欠缺區隔、違反有權利有救濟的原則,也是違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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