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9 條(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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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89 條酗酒禁戒處分須同時符合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要件,期間一年以下。
Q · 酒駕會被強制送去戒酒嗎?
通常不會,要同時符合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條件
依刑法第 89 條,要被宣告禁戒處分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已酗酒「成癮」、是「因酗酒而犯罪」、且「有再犯之虞」,三者缺一不可。單純一次酒駕通常不構成成癮認定,因此多數酒駕者不會被送強制戒酒。本條真正瞄準的是長期酗酒、有多次暴力或犯罪紀錄、經法院認定非治療不可的少數個案,禁戒期間一年以下,執行中認無必要法院得免除。
深度解讀
酗酒和毒品不一樣,這條開宗明義告訴你。喝酒本身不違法,所以單純酗酒法律不會管你。但如果你是「因為酗酒而犯罪」,而且已經「成癮」、而且「有再犯之虞」,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法院才能在服刑前先把你送去禁戒處所。三個條件少一個都不行,這是跟第 88 條毒品禁戒最大的差別:毒品施用本身就是犯罪,酗酒不是。所以本條的啟動門檻更高,需要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期間一年以下,執行中醫師認為穩定,法院可以提前結束。對絕大多數酒駕者來說,這條不會適用,因為酒駕通常不構成「酗酒成癮」。這條真正瞄準的,是長期酗酒、有多次暴力或犯罪紀錄、且檢察官認定需要強制戒治的個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禁戒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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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