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9 條(禁戒處分)
- 1.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2.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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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89 條酗酒禁戒處分須同時符合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要件,期間一年以下。
Q · 酒駕會被強制送去戒酒嗎?
依刑法第 89 條,要被宣告禁戒處分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已酗酒「成癮」、是「因酗酒而犯罪」、且「有再犯之虞」,三者缺一不可。單純一次酒駕通常不構成成癮認定,因此多數酒駕者不會被送強制戒酒。本條真正瞄準的是長期酗酒、有多次暴力或犯罪紀錄、經法院認定非治療不可的少數個案,禁戒期間一年以下,執行中認無必要法院得免除。
白話解讀
酗酒和毒品不一樣,這條開宗明義告訴你。喝酒本身不違法,所以單純酗酒法律不會管你。但如果你是「因為酗酒而犯罪」,而且已經「成癮」、而且「有再犯之虞」,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法院才能在服刑前先把你送去禁戒處所。三個條件少一個都不行,這是跟第 88 條毒品禁戒最大的差別:毒品施用本身就是犯罪,酗酒不是。所以本條的啟動門檻更高,需要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期間一年以下,執行中醫師認為穩定,法院可以提前結束。對絕大多數酒駕者來說,這條不會適用,因為酒駕通常不構成「酗酒成癮」。這條真正瞄準的,是長期酗酒、有多次暴力或犯罪紀錄、且檢察官認定需要強制戒治的個案。
法律定性
刑法第 89 條規定的「酗酒禁戒處分」,是針對因酗酒成癮而犯罪、且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施以強制戒治的保安處分。其以治療而非處罰為目的,須同時具備成癮、因酗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要件,期間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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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酒駕會被判強制戒酒嗎?▾
通常不會。酒駕適用刑法第 185 條之 3,第 89 條禁戒需同時符合酗酒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要件,單次酒駕難認成癮。
Q2刑法第 89 條跟第 88 條差在哪?▾
第 88 條毒品禁戒因施用毒品本身即犯罪,門檻較低;第 89 條酗酒本身不違法,須額外證明因酗酒犯罪且成癮,門檻更高。
Q3禁戒處分要關多久?▾
一年以下,且執行中經認無繼續必要,法院得裁定免其執行。
Q4禁戒處分在服刑前還是服刑後執行?▾
於刑之執行前執行,體現治療優先原則,2005 年修法將執行時點從刑後改為刑前。
Q5家暴加害人酗酒可以聲請禁戒嗎?▾
可以,但實務更常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的戒癮治療處遇,啟動門檻較低,兩條路可並進。
Q6誰可以聲請第 89 條禁戒處分?▾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被害人可在偵查階段提供加害人酗酒事證,促使檢察官聲請。
Q7怎麼避免被宣告強制禁戒?▾
被告可主動提出自願戒治計畫、加入民間戒酒團體並取得參與證明、準備酒精依賴程度醫療鑑定。
Q8禁戒期間表現良好能提前結束嗎?▾
能。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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