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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9 條(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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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2. 2.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89 條酗酒禁戒處分須同時符合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要件,期間一年以下。

Q · 酒駕會被強制送去戒酒嗎?

通常不會,要同時符合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條件

依刑法第 89 條,要被宣告禁戒處分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已酗酒「成癮」、是「因酗酒而犯罪」、且「有再犯之虞」,三者缺一不可。單純一次酒駕通常不構成成癮認定,因此多數酒駕者不會被送強制戒酒。本條真正瞄準的是長期酗酒、有多次暴力或犯罪紀錄、經法院認定非治療不可的少數個案,禁戒期間一年以下,執行中認無必要法院得免除。

深度解讀

酗酒和毒品不一樣,這條開宗明義告訴你。喝酒本身不違法,所以單純酗酒法律不會管你。但如果你是「因為酗酒而犯罪」,而且已經「成癮」、而且「有再犯之虞」,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法院才能在服刑前先把你送去禁戒處所。三個條件少一個都不行,這是跟第 88 條毒品禁戒最大的差別:毒品施用本身就是犯罪,酗酒不是。所以本條的啟動門檻更高,需要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期間一年以下,執行中醫師認為穩定,法院可以提前結束。對絕大多數酒駕者來說,這條不會適用,因為酒駕通常不構成「酗酒成癮」。這條真正瞄準的,是長期酗酒、有多次暴力或犯罪紀錄、且檢察官認定需要強制戒治的個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禁戒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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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89 條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