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89 條酗酒禁戒處分須同時符合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要件,期間一年以下。
Q · 酒駕會被強制送去戒酒嗎?
通常不會,要同時符合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條件
依刑法第 89 條,要被宣告禁戒處分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已酗酒「成癮」、是「因酗酒而犯罪」、且「有再犯之虞」,三者缺一不可。單純一次酒駕通常不構成成癮認定,因此多數酒駕者不會被送強制戒酒。本條真正瞄準的是長期酗酒、有多次暴力或犯罪紀錄、經法院認定非治療不可的少數個案,禁戒期間一年以下,執行中認無必要法院得免除。
酗酒和毒品不一樣,這條開宗明義告訴你。喝酒本身不違法,所以單純酗酒法律不會管你。但如果你是「因為酗酒而犯罪」,而且已經「成癮」、而且「有再犯之虞」,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法院才能在服刑前先把你送去禁戒處所。三個條件少一個都不行,這是跟第 88 條毒品禁戒最大的差別:毒品施用本身就是犯罪,酗酒不是。所以本條的啟動門檻更高,需要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期間一年以下,執行中醫師認為穩定,法院可以提前結束。對絕大多數酒駕者來說,這條不會適用,因為酒駕通常不構成「酗酒成癮」。這條真正瞄準的,是長期酗酒、有多次暴力或犯罪紀錄、且檢察官認定需要強制戒治的個案。
刑法第 89 條規定的「酗酒禁戒處分」,是針對因酗酒成癮而犯罪、且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施以強制戒治的保安處分。其以治療而非處罰為目的,須同時具備成癮、因酗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要件,期間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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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會。酒駕在刑法第 185 條之 3 有獨立規定。第 89 條禁戒處分需同時滿足酗酒成癮、因酗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個條件,單純一次酒駕很難構成成癮認定。但若是酒駕累犯且有明確酒精依賴診斷,法院就有可能宣告禁戒。
家暴案件中若加害人有明確酗酒問題並導致暴力,被害人可透過檢察官在刑事程序聲請第 89 條禁戒處分;但實務更常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的戒癮治療處遇命令,啟動門檻較低。兩條路可並進。
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且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通常不會。酒駕適用刑法第 185 條之 3,禁戒處分需另符合酗酒成癮、因酒犯罪、有再犯之虞三要件,單次酒駕難認成癮。
針對因酗酒成癮而犯罪、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施以強制戒治的保安處分,期間一年以下。
依行為人成癮狀態與過往紀錄,足認將來有再度因酗酒犯罪可能性的危險性判斷。
刑罰是處罰過去行為,禁戒處分是保安處分,目的在治療成癮、預防再犯,於刑前執行。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被害人可在偵查階段提供加害人酗酒就醫紀錄、衝突紀錄、證詞促使聲請。
被告主動提出自願戒治計畫、加入 AA 等戒酒團體並取得證明、準備酒精依賴醫療鑑定。
能。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
實務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戒癮治療處遇門檻較低,可先聲請民事保護令,刑案中再請求宣告禁戒,雙管齊下。
88 是毒品禁戒,施用毒品本身即犯罪門檻較低;89 是酗酒禁戒,酗酒不違法須額外證明因酒犯罪且成癮,門檻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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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個月以下。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立法理由一、「酗酒」與「施用毒品」不同,其本身非為刑法所處罰之行為,須因酗酒以致犯罪,且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者,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始有考慮施以禁戒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二、按禁戒處分,貴在儘速執行,故參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精神,將本條第一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句,修正為「得於刑之執行前」。 三、原規定禁戒處分期間僅三月,對於已酗酒成癮而有再犯之虞之行為人而言,似嫌過短。爰訂以最長期間為一年,由執行機關或法院就具體個案判斷,如執行中認已治癒或因其他情形而無治療之必要時,賦予法院免其處分執行之權,爰修正第二項。
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個月以下。
一、「酗酒」與「施用毒品」不同,其本身非為刑法所處罰之行為,須因酗酒以致犯罪,且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者,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始有考慮施以禁戒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二、按禁戒處分,貴在儘速執行,故參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精神,將本條第一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句,修正為「得於刑之執行前」。 三、原規定禁戒處分期間僅三月,對於已酗酒成癮而有再犯之虞之行為人而言,似嫌過短。爰訂以最長期間為一年,由執行機關或法院就具體個案判斷,如執行中認已治癒或因其他情形而無治療之必要時,賦予法院免其處分執行之權,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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