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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監字第 10051 號
要旨
男性受感訓處分人之新收執行業務,將移由該臺灣岩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接辦
主旨
本部所屬臺灣岩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業已啟用,有關男性受感訓處分人之新收執行業務,將移由該二技能訓練所接辦。請轉知 大院所屬各地方法院,自本 (八十五) 年六月一日起,依說明一之區域指定之,將是類收容人送往該二技能訓練所執行。請 查照。
說明
一 前揭臺灣岩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新收男性受訓處分人之區域指定如左:
(一)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接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及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等縣市警察局移送經法院裁定交付感訓之男性受感訓處分人。
(二)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接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及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縣市警察局移送經法院裁定交付感訓之男性受感訓處分人。
二 至於各直轄市警察分局及縣、市警察局移送經法院裁定交付感訓之女性受感訓處分人,則仍請依本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法 81 監字第一二七五五號函之指定,統一送往臺灣花蓮監獄附設之技能訓練所執行。
三 前揭臺灣岩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住址、電話如左:
(一)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台東市興安路二段六四二號。電話: (○八九) 二二四七一一。
(二)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台東縣卑南鄉美農村十八鄰班鳩一號。電話: (○八九) 五七○一一七。
四 前揭受感訓處分人之送執行,務請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以利接收作業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