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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檢字第 9146 號

會議日期 7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保安處分期間過長者,可否先執行本刑,俟達某一階段後,再予執行保安處分一案,按保安處分之執行,究應於刑之執行或執行後為之,係由法院承辦推事依據法律規定於判決主文內諭知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執行檢察官並無裁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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