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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三)字第 62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應如何處理一案,希照本部台 (四六)令刑 (五) 字第一八九九號暨 (四八) 令刑 (五) 字第三九二九號令指示,仍應與有關機關洽商於保安處分場所增設殘廢人犯之勞動項目,務使執行強制工作,不得逕先執行徒刑。

全文內容

關於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應如何處理一案,希照本部台 (四六)令刑 (五) 字第一八九九號暨 (四八) 令刑 (五) 字第三九二九號令指示,仍應與有關機關洽商於保安處分場所增設殘廢人犯之勞動項目,務使執行強制工作,不得逕先執行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令刑(三)字第 62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應如何處理一案,希照本部台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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