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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刑(三)字第 1246 號
要旨
查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並無法令依據,應對台灣警備總部加以說明,並會同該部商請國防部暨台灣省政府副撥專款予執行場所,增設殘廢人犯之強制工作項目,以利執行,至各地檢處暫時收容於看守所之移送被拒收之殘廢人犯,仍應繼續洽請職訓總隊依法執行。
全文內容
查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並無法令依據,應對台灣警備總部加以說明,並會同該部商請國防部暨台灣省政府副撥專款予執行場所,增設殘廢人犯之強制工作項目,以利執行,至各地檢處暫時收容於看守所之移送被拒收之殘廢人犯,仍應繼續洽請職訓總隊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