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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刑(三)字第 12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查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並無法令依據,應對台灣警備總部加以說明,並會同該部商請國防部暨台灣省政府副撥專款予執行場所,增設殘廢人犯之強制工作項目,以利執行,至各地檢處暫時收容於看守所之移送被拒收之殘廢人犯,仍應繼續洽請職訓總隊依法執行。

全文內容

查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並無法令依據,應對台灣警備總部加以說明,並會同該部商請國防部暨台灣省政府副撥專款予執行場所,增設殘廢人犯之強制工作項目,以利執行,至各地檢處暫時收容於看守所之移送被拒收之殘廢人犯,仍應繼續洽請職訓總隊依法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令刑(三)字第 12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並無法令依據,應對台灣警備總部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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