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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7 條

  1. 1.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2. 2.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3. 3.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4. 4.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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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87 條監護處分,針對因精神障礙不罰或減刑、且有再犯之虞者,令入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期間五年以下,得延長並應每年評估。

Q · 家人因精神障礙被判不罰,為什麼還要被送進醫院?

依刑法第 87 條,因第 19 條第 1 項精神障礙不罰、或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減刑者,只要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監護是「治療+隔離」的保安處分,與「不罰」屬於不同體系,因此一個人可以同時被判不罰、又被裁定監護五年。

白話解讀

你以為精神障礙者犯罪「無罪就是沒事」?不是。刑法第 87 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沒想過的事:一個人可能因為精神狀態被判無罪,但法院同時裁定把他關進司法精神醫院五年,還能一次次延長。這條處理的是一個尖銳的張力:一個人在犯案當下因為辨識能力完全喪失所以不罰(第 19 條第一項),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所以減刑(第 19 條第二項),但問題是,他還活在這個社會裡,狀況還在。監護處分就是那道補丁:不是懲罰,是治療加隔離。五年起跳,檢察官可以聲請延長,第一次延長三年,之後每次一年,理論上沒有絕對上限。2022 年修法後還加了「每年評估」的機制,避免一關就忘。對你來說,這條的重要性不在於「萬一你犯罪」,而在於如果你的家人是當事人,你需要知道這不是一張無罪判決就結束的事。

法律定性

監護處分是刑法保安處分的一種,針對因精神障礙而不罰或減刑、且具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行為人,由法院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治療與監督,目的在治療與社會防衛,而非懲罰。期間五年以下,得聲請延長並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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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87 條是什麼?

規範監護處分,針對精神障礙不罰或減刑且有再犯之虞者裁定治療與監督。

Q2監護處分最長幾年?

首期五年以下,第一次延長三年以下,之後每次一年以下,無絕對總上限。

Q3被判不罰還會被關嗎?

會。不罰是免刑罰,監護是保安處分,兩者可同時宣告。

Q4監護處分一定要住院嗎?

不一定。2022 年修法後可採「適當方式」,含強制門診等非住院型態。

Q5誰可以聲請延長監護?

由檢察官認有延長必要時,聲請法院許可延長。

Q6可以提前結束監護嗎?

可。執行中認無繼續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Q7每年評估是什麼?

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的強制程序。

Q8減刑成功就沒事了嗎?

不是。第 19 條第 2 項減刑者,刑之執行完畢後仍可能追加監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心神喪失者等医療観察法(2003年)/刑法第39条(心神喪失者不罰)
🇰🇷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치료감호)/형법 제10조(심신장애인)
🇨🇳 中國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強制醫療程序(第302條以下)
🇩🇪 德國StGB § 63(Unterbringung in einem psychiatrischen Krankenhaus,屬 Maßregeln der Besserung und Sicher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22-1(irresponsabilité pénale pour trouble mental)+CPP art. 706-135(hospitalisation d'office)
🇺🇸 美國Insanity acquittal(NGRI)→ civil commitment(參 Jones v. United States, 463 U.S.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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