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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7 條

  1. 1.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2. 2.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3. 3.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4. 4.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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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87 條監護處分,針對因精神障礙不罰或減刑、且有再犯之虞者,令入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期間五年以下,得延長並應每年評估。

Q · 家人因精神障礙被判不罰,為什麼還要被送進醫院?

依刑法第 87 條,因第 19 條第 1 項精神障礙不罰、或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減刑者,只要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監護是「治療+隔離」的保安處分,與「不罰」屬於不同體系,因此一個人可以同時被判不罰、又被裁定監護五年。

白話解讀

你以為精神障礙者犯罪「無罪就是沒事」?不是。刑法第 87 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沒想過的事:一個人可能因為精神狀態被判無罪,但法院同時裁定把他關進司法精神醫院五年,還能一次次延長。這條處理的是一個尖銳的張力:一個人在犯案當下因為辨識能力完全喪失所以不罰(第 19 條第一項),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所以減刑(第 19 條第二項),但問題是,他還活在這個社會裡,狀況還在。監護處分就是那道補丁:不是懲罰,是治療加隔離。五年起跳,檢察官可以聲請延長,第一次延長三年,之後每次一年,理論上沒有絕對上限。2022 年修法後還加了「每年評估」的機制,避免一關就忘。對你來說,這條的重要性不在於「萬一你犯罪」,而在於如果你的家人是當事人,你需要知道這不是一張無罪判決就結束的事。

法律定性

監護處分是刑法保安處分的一種,針對因精神障礙而不罰或減刑、且具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行為人,由法院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治療與監督,目的在治療與社會防衛,而非懲罰。期間五年以下,得聲請延長並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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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被判不罰還要被關進精神醫院,這樣合憲嗎?

監護處分屬保安處分,與不罰可併行,合憲性繫於嚴格的必要性審查與定期評估。現行第87條第4項『每年評估』即為制度上的程序保障。若認執行機構評估流於形式,可聲請法官複核,法官有權提早終止處分。

Q2監護處分跟一般住院有什麼不同?

最大差別是你不能自己決定出院:一般住院是醫病關係,病情穩定即可出院;監護處分是刑事處分,出院與否由法院決定,期間以年計。2022年修法後可採『適當方式』,例如強制門診,對輕度個案是重要的替代選擇。

Q3監護處分期間可以出來工作嗎?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執行中可申請返家探視、外出就醫,甚至階段性外出工作,視執行機構評估而定。司法精神醫院不是監獄,治療目標包含社會復歸,個別處遇計畫是關鍵文件,家屬有權請律師協助審閱。

Q4刑法 87 條監護處分是什麼?

對精神障礙不罰或減刑且有再犯之虞者施以治療與監督的保安處分,期間五年以下。

Q5監護處分和刑罰差在哪?

刑罰回應罪責(坐牢),監護回應再犯危險(治療隔離),分屬雙軌制兩條線,可併行。

Q6什麼叫『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宣告監護的必要性要件,須就行為人精神狀況預測其再犯風險,非以已發生危害為唯一依據。

Q7『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是什麼意思?

2022 年修法新增,指住院以外的處遇,例如強制門診治療,給輕度個案替代選擇。

Q8監護處分怎麼聲請免除執行?

備妥醫師治療進展紀錄→由律師於每年評估前提出免除執行聲請→必要時聲請法官複核。

Q9監護期間可以外出或工作嗎?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可申請返家探視、外出就醫、階段性外出工作,視執行機構評估。

Q10家屬要在哪個時點介入最有效?

每年評估前一個月,備妥治療穩定的書面佐證並由律師備聲請書,比執行三年後才動作有效。

Q11監護處分延長要走什麼程序?

由檢察官認有延長必要時聲請法院許可,首次延長三年以下、之後每次一年以下。

Q12監護處分 vs 一般精神科住院差在哪?

監護由法院決定出院、以年計、屬刑事處分;一般住院是醫病關係、以週計、病情穩定可出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心神喪失者等医療観察法(2003年)/刑法第39条(心神喪失者不罰)
🇰🇷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치료감호)/형법 제10조(심신장애인)
🇨🇳 中國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強制醫療程序(第302條以下)
🇩🇪 德國StGB § 63(Unterbringung in einem psychiatrischen Krankenhaus,屬 Maßregeln der Besserung und Sicher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22-1(irresponsabilité pénale pour trouble mental)+CPP art. 706-135(hospitalisation d'office)
🇺🇸 美國Insanity acquittal(NGRI)→ civil commitment(參 Jones v. United States, 463 U.S.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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