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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院台廳刑一字第 23010 號
要旨
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是否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除參考鑑定人 (機關) 之鑑定報告外,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資審認,以免被告藉此逃避刑責
主旨
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是否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除參考鑑定人 (機關) 之鑑定報告外,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資審認,以免被告藉此逃避刑責,請 查照。
說明
近年來智慧型犯罪逐漸增多,實務上間有發現被告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為由,援為無罪之抗辯,法院送請鑑定結果,偶因鑑定醫院技術、經驗、標準不同,而有歧異之結論,如何正確適用法律難免爭議。以美國之犯罪研究為例,某些連續殺人犯或強姦犯會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為由作為抗辯,並因罪犯智商極高,往往能夠躲避心理醫師之檢查,迎合心理醫師所需要之答案,使醫師作成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診斷鑑定結論,迨法院據以判決無罪或減刑後,竟再重回街頭從事非法行為,致正義一時無法彰顯,社會治安難以確實維護,我國自有引為殷鑑之必要。於認定被告是否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時,除參考鑑定人 (機關) 之鑑定報告外,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本於確信取捨證據而適用法律,俾達毋枉毋縱之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