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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86 條(感化教育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2.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3.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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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未滿14歲而不罰(無責任能力人)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II 因未滿18歲(得減輕責任能力人)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III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3年以下。但執行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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