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6 條(感化教育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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