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6 條(感化教育處分)
- 1.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2.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3.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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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86條規定,未滿14歲不罰或未滿18歲減輕其刑者,法院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期間三年以下。
Q · 小孩未滿14歲犯罪,真的什麼事都不會有嗎?
依刑法第86條,未滿14歲而不罰者,法院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原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期間三年以下,執行逾六月認無必要者,法院得免除。實務上多數少年案件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處理。
白話解讀
如果一個十二歲的孩子做了在大人身上叫「犯罪」的行為,法律怎麼辦?刑法第18條說未滿十四歲不罰,沒有刑事責任。但「不罰」不等於「什麼都不做」。這一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可以下令把他送進感化教育處所,用教育代替處罰。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的孩子也一樣,原則上在刑罰執行完或赦免後進感化教育,但如果只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以先做感化教育再說。期間最長三年,但執行超過六個月後如果認為沒必要繼續,法院可以提前結束。這條的邏輯根本不是「報應」,是「這個孩子還來得及」。但要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特別法,實務上多數情況優先適用,這條的適用場域比你想的小。
法律定性
感化教育為刑法保安處分之一種,針對未滿十四歲而不罰、或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之行為人,由法院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矯正教育,具拘束人身自由之效果,期間三年以下,目的在以教育取代或補充刑罰,降低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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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感化教育是什麼?▾
刑法保安處分之一,由法院裁定令未成年人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矯正教育,具拘束人身自由效果,期間三年以下。
Q2未滿14歲犯罪會被關嗎?▾
不會被判刑(刑法第18條不罰),但依第86條法院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這是處分不是刑罰。
Q3感化教育要做多久?▾
三年以下;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Q4感化教育可以提前結束嗎?▾
可以。執行逾六月後,由家長或輔導單位提具改善證據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
Q5感化教育和少年保護處分有什麼不同?▾
感化教育規定在刑法,少年保護處分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實務上多數少年案件優先走少事法。
Q6感化教育會留紀錄嗎?▾
屬保安處分執行,可能影響特定職業資格或簽證審查,與刑事前科性質不同但仍有紀錄。
Q7未滿18歲犯重罪,感化教育何時做?▾
原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但宣告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Q8孩子涉案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年齡決定走刑法或少事法,並儘速諮詢專精少年事件之律師,選對程序最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感化教育(刑法86) | 少年保護處分 | 刑罰 |
|---|---|---|---|
| 規範依據 | 刑法(普通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法) | 刑法本刑 |
| 決定機關 | (普通)法院裁定 | 少年法院 | 法院判決 |
| 性質 | 保安處分(教育矯正) | 保護處分(教育矯正) | 報應與嚇阻 |
| 期間 | 三年以下,逾六月得免 | 依少事法各款 | 依宣告刑 |
| 實務優先 | 概念骨架、適用範圍小 | 多數少年案件優先適用 | 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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