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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6 條(感化教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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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2. 2.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3. 3.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86條規定,未滿14歲不罰或未滿18歲減輕其刑者,法院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期間三年以下。

Q · 小孩未滿14歲犯罪,真的什麼事都不會有嗎?

不會被判刑,但可能送感化教育,最長三年

依刑法第86條,未滿14歲而不罰者,法院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原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期間三年以下,執行逾六月認無必要者,法院得免除。實務上多數少年案件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處理。

深度解讀

如果一個十二歲的孩子做了在大人身上叫「犯罪」的行為,法律怎麼辦?刑法第18條說未滿十四歲不罰,沒有刑事責任。但「不罰」不等於「什麼都不做」。這一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可以下令把他送進感化教育處所,用教育代替處罰。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的孩子也一樣,原則上在刑罰執行完或赦免後進感化教育,但如果只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以先做感化教育再說。期間最長三年,但執行超過六個月後如果認為沒必要繼續,法院可以提前結束。這條的邏輯根本不是「報應」,是「這個孩子還來得及」。但要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特別法,實務上多數情況優先適用,這條的適用場域比你想的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不罰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赦免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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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86 條規定:「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