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86條規定,未滿14歲不罰或未滿18歲減輕其刑者,法院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期間三年以下。
Q · 小孩未滿14歲犯罪,真的什麼事都不會有嗎?
不會被判刑,但可能送感化教育,最長三年
依刑法第86條,未滿14歲而不罰者,法院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原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期間三年以下,執行逾六月認無必要者,法院得免除。實務上多數少年案件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處理。
如果一個十二歲的孩子做了在大人身上叫「犯罪」的行為,法律怎麼辦?刑法第18條說未滿十四歲不罰,沒有刑事責任。但「不罰」不等於「什麼都不做」。這一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可以下令把他送進感化教育處所,用教育代替處罰。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的孩子也一樣,原則上在刑罰執行完或赦免後進感化教育,但如果只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以先做感化教育再說。期間最長三年,但執行超過六個月後如果認為沒必要繼續,法院可以提前結束。這條的邏輯根本不是「報應」,是「這個孩子還來得及」。但要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特別法,實務上多數情況優先適用,這條的適用場域比你想的小。
感化教育為刑法保安處分之一種,針對未滿十四歲而不罰、或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之行為人,由法院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矯正教育,具拘束人身自由之效果,期間三年以下,目的在以教育取代或補充刑罰,降低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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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不會有「刑罰」,因為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不罰。但依第86條,法院可以下令施以感化教育,期間最長三年,這是具有拘束自由效果的保安處分。實務上多數少年案件會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處理。家長第一時間最該做的不是找關係擺平,而是諮詢專精少年事件的律師,選對程序比什麼都重要。
可以。依第86條第三項但書,執行已逾六個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關鍵是家長或輔導單位要主動提供改善證據向法院聲請,法院不會主動幫你結束。六個月是重要節點,這段期間的配合度、學習狀況、心理評估會被法院高度參考。
刑法保安處分之一,由法院裁定令未成年人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矯正教育,具拘束人身自由效果,期間三年以下。
刑罰是對罪責的報應與嚇阻,感化教育是針對危險性的教育矯正處分,目的在重建而非處罰。
為矯正行為人危險性、預防再犯,於刑罰之外或補充所為的處分,須符合比例原則,感化教育是其中一種。
感化教育規定在刑法,少年保護處分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且實務多優先適用,兩套體系程序與紀錄處理不同。
先確認年齡與案件性質決定走刑法或少事法,再儘速諮詢專精少年事件的律師,選對程序最關鍵。
執行逾六個月後,由家長或輔導單位提具學業、行為、心理評估等改善證據,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
原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但宣告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先做感化教育。
蒐集處所學習狀況、行為紀錄、心理評估報告、輔導單位意見,作為聲請免除執行的具體依據。
少事法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多數少年案件由少年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刑法第86條適用範圍實務上較小。
感化教育針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矯正為主;強制工作針對有犯罪習慣或遊蕩懶惰成習者,性質與對象不同。
| 項目 | 感化教育(刑法86) | 少年保護處分 | 刑罰 |
|---|---|---|---|
| 規範依據 | 刑法(普通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法) | 刑法本刑 |
| 決定機關 | (普通)法院裁定 | 少年法院 | 法院判決 |
| 性質 | 保安處分(教育矯正) | 保護處分(教育矯正) | 報應與嚇阻 |
| 期間 | 三年以下,逾六月得免 | 依少事法各款 | 依宣告刑 |
| 實務優先 | 概念骨架、適用範圍小 | 多數少年案件優先適用 | 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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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以下。 第二項但書情形,依感化教育之執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項刪除,移至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範。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分屬不同法規,而有規定同一事項之情形,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特別法規,自應優先適用 三、按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於原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因此次刑法總則之修正而有調整條次、內容之情形,應於修正本法後,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以下。 第二項但書情形,依感化教育之執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
一、原條文第四項刪除,移至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範。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分屬不同法規,而有規定同一事項之情形,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特別法規,自應優先適用 三、按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於原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因此次刑法總則之修正而有調整條次、內容之情形,應於修正本法後,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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