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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刑(二)字第 29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執行完畢後,雖年齡將屆二十六歲,惟依現行法各有關規定仍應提回桃園輔育院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全文內容

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執行完畢後,雖年齡將屆二十六歲,惟依現行法各有關規定仍應提回桃園輔育院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刑(二)字第 29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5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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