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刑(二)字第 2930 號
要旨
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執行完畢後,雖年齡將屆二十六歲,惟依現行法各有關規定仍應提回桃園輔育院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全文內容
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執行完畢後,雖年齡將屆二十六歲,惟依現行法各有關規定仍應提回桃園輔育院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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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執行完畢後,雖年齡將屆二十六歲,惟依現行法各有關規定仍應提回桃園輔育院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查桃園輔育院受感化教育處分人陳某一名,因再犯煙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執行完畢後,雖年齡將屆二十六歲,惟依現行法各有關規定仍應提回桃園輔育院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