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感化教育係令受處分人進入一定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處分,具有拘束人身自由性質,未因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及將未成年矯正視為教育的一環而有變動
主旨
所詢感化教育是否屬將人身自由拘束於特定場所之保安處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5 月 15 日衛部救字第 10900116177 號函。 二、按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因未滿 14 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 1 項)。因未滿 18 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 2 項前段)。」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是感化教育係令受處分人進入一定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處分之謂,具有拘束人身自由性質,未因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及將未成年矯正視為教育的一環而有變動。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