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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2.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3.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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