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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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85 條規定行刑權時效在逃匿通緝、脫逃或依法另受拘束自由等不能執行期間停止進行,停止累積達原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Q · 逃亡躲一躲,行刑權時效就會跑掉嗎?
不會。逃匿通緝期間時效停止,但停止上限是原期間三分之一
不會。依刑法第 85 條第一項第二款,受刑人逃匿被通緝或執行中脫逃期間,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但第二項設了上限:停止累積達第 84 條原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跑。停止前已經過的時間不會白費,會與停止後一併計算。108 年修法把上限從四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一,就是要讓逃亡熬時效更難。
深度解讀
如果第84條是「國家執行刑罰的保鮮期」,那這一條就是「暫停按鈕」。當國家因為某些原因沒辦法開始或繼續執行一個已確定的判決時,時效會按下暫停鍵。三種情況會按下這個鍵:依法應停止執行(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停止事由)、受刑人逃匿被通緝或執行中脫逃、受刑人正在被其他案件關押。但暫停不是永遠的:暫停累積達到原期間的三分之一時,這個暫停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會重新開始跑。108年修法把上限從「四分之一」改成「三分之一」,意思很明白:立法者要讓逃亡熬時效的人更難熬過去。對受刑人來說,這條告訴你別做夢;對被害人來說,這條告訴你不用太絕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停止執行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通緝名詞
- 拘束名詞
- 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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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