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5 條
- 1.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2.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3.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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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85 條規定行刑權時效在逃匿通緝、脫逃或依法另受拘束自由等不能執行期間停止進行,停止累積達原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Q · 逃亡躲一躲,行刑權時效就會跑掉嗎?
不會。依刑法第 85 條第一項第二款,受刑人逃匿被通緝或執行中脫逃期間,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但第二項設了上限:停止累積達第 84 條原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跑。停止前已經過的時間不會白費,會與停止後一併計算。108 年修法把上限從四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一,就是要讓逃亡熬時效更難。
白話解讀
如果第84條是「國家執行刑罰的保鮮期」,那這一條就是「暫停按鈕」。當國家因為某些原因沒辦法開始或繼續執行一個已確定的判決時,時效會按下暫停鍵。三種情況會按下這個鍵:依法應停止執行(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停止事由)、受刑人逃匿被通緝或執行中脫逃、受刑人正在被其他案件關押。但暫停不是永遠的:暫停累積達到原期間的三分之一時,這個暫停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會重新開始跑。108年修法把上限從「四分之一」改成「三分之一」,意思很明白:立法者要讓逃亡熬時效的人更難熬過去。對受刑人來說,這條告訴你別做夢;對被害人來說,這條告訴你不用太絕望。
法律定性
刑法第 85 條為行刑權時效的停止規範,規定刑之執行、依法應停止執行、逃匿通緝或脫逃、依法另受拘束自由等不能執行期間,時效停止進行;當停止累積達第 84 條所定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自停止前已過期間一併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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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逃亡中的時效到底會不會跑?▾
不會。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期間,時效停止進行。但第二項設了上限:停止累積達第84條原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跑。108年修法把上限從四分之一改成三分之一,就是要讓逃亡更難熬過去。
Q2受刑人在別的案件關押期間,時效會跑嗎?▾
不會跑。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期間,時效停止進行。因為國家不是忘記要執行你,而是物理上沒辦法現在執行你,這種情況不該讓時效白跑,也保護了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Q3刑法第85條是什麼?▾
行刑權時效的停止規定。逃匿通緝、脫逃、依法另受拘束自由等不能執行期間時效停止進行。
Q4行刑權時效停止是什麼意思?▾
暫停時效進行,原因消滅後接續計算,停止前已過時間不作廢,會與停止後合併計算。
Q5什麼情況會讓行刑權時效停止?▾
三款:依法應停止執行、逃匿通緝或脫逃未能繼續執行、依法另受拘束自由,加上刑之執行本身。
Q6行刑權時效停止跟中斷差在哪?▾
停止是暫停、原因消滅後接續計算停止前期間;中斷是歸零重算。第85條是停止不是中斷。
Q7逃亡多久行刑權時效才會消滅?▾
停止累積達第84條原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才接續跑,不是無限暫停。
Q8怎麼計算停止期間的三分之一上限?▾
先依宣告刑度查第84條原時效期間,乘以三分之一即為停止累積上限。
Q9被害人怎麼確認加害人時效沒跑掉?▾
向執行案件的地檢署確認加害人通緝狀態,通緝期間時效停止,再推算真實終點。
Q10怎麼查一個人是不是被通緝?▾
向承辦檢察官或執行機關查詢通緝紀錄,通緝起始日就是時效的暫停按鈕。
Q11行刑權時效 vs 追訴權時效差在哪?▾
追訴權時效(§80、§83)處理起訴前;行刑權時效(§84、§85)處理判決確定後的執行階段。
Q12刑法85條 vs 83條差在哪?▾
85條是行刑權(執行)時效停止,83條是追訴權(起訴前)時效停止,兩者階段與適用條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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