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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41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地檢處未能執行,其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自應停止進行。

全文內容

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地檢處未能執行,其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自應停止進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二)字第 41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7 月 23 日發布,要旨: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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