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4157 號
要旨
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地檢處未能執行,其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自應停止進行。
全文內容
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地檢處未能執行,其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自應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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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地檢處未能執行,其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自應停止進行。
該處轉據屏東地檢處原呈所指受刑人張某因軍法機關執行其刑,致該地檢處未能執行,其行刑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自應停止進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