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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監司字第 414 號
要旨
受刑人因病保外醫治經核准後,其具保手續准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察官辦理
主旨
受刑人在監獄執行中,因病認有保外醫治之必要者,依法報經本部核准後,其有關具保手續,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察官辦理乙節,請提供卓見惠復。
說明
查受刑人保外醫治之具保手續,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嗣後凡經本部核准保外就醫者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察官辦理具保之手續,以貫徹刑法八十五條行刑權時效停止之案件。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諭知具保應多以釋案通知執行監獄,以示與上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