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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令刑(二)字第 73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據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九月二十日檢執甲第○○七一三九號呈略以:「一 查被告於受刑判決確定後奉召服兵役二年或三年,在服兵役期間行刑權之時效是否停止進行,如停止進行,是否受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限制或該服役期間全部停止進行。二 本處現有受罰金刑判決後奉召服兵役二年或三年現雖退伍還鄉,但其為判決之罰金刑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三年九個月,是否仍可執行,發生疑義,」等情。查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行刑權時效,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始得停止進行,蓋參照兵役法關於停役、緩征、緩召之原因均不及於「罰金刑」,乃因受罰金刑判決確定之役男,雖經入伍,對於罰金刑之執行除無力繳納易服勞役者外,尚無阻礙之故。從而無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適用。惟服兵役期間,行刑權時效雖不停止進行,但本件該受罰金刑判決確定之被告退伍還鄉,因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三年九個月,行刑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自不得執行。嗣後遇有此類案件,既不因受刑人服兵役而影響罰金刑之執行,縱在服役期間到案困難,其應繳之罰金非不可交由郵匯或託由親友代繳,惟仍宜視實際情形,參酌「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之精神妥慎辦理。

全文內容

據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九月二十日檢執甲第○○七一三九號呈略以:「一 查被告於受刑判決確定後奉召服兵役二年或三年,在服兵役期間行刑權之時效是否停止進行,如停止進行,是否受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限制或該服役期間全部停止進行。二 本處現有受罰金刑判決後奉召服兵役二年或三年現雖退伍還鄉,但其為判決之罰金刑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三年九個月,是否仍可執行,發生疑義,」等情。查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行刑權時效,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始得停止進行,蓋參照兵役法關於停役、緩征、緩召之原因均不及於「罰金刑」,乃因受罰金刑判決確定之役男,雖經入伍,對於罰金刑之執行除無力繳納易服勞役者外,尚無阻礙之故。從而無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適用。惟服兵役期間,行刑權時效雖不停止進行,但本件該受罰金刑判決確定之被告退伍還鄉,因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三年九個月,行刑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自不得執行。嗣後遇有此類案件,既不因受刑人服兵役而影響罰金刑之執行,縱在服役期間到案困難,其應繳之罰金非不可交由郵匯或託由親友代繳,惟仍宜視實際情形,參酌「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之精神妥慎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令刑(二)字第 73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據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九月二十日檢執甲第○○七一三九號呈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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