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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158 號
要旨
查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又為憲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則對於立法委員刑罰之執行,在立法院許可前,既不得逕行逮捕或拘禁,即屬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執行,其行刑權時效既具有法定停止原因,在此一期間自應停止進行。惟仍應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又為憲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則對於立法委員刑罰之執行,在立法院許可前,既不得逕行逮捕或拘禁,即屬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執行,其行刑權時效既具有法定停止原因,在此一期間自應停止進行。惟仍應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