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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七年。
  2.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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