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84

快速跳轉
  1. 1.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七年。
  2. 2.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時效,判決確定後若未執行,依宣告刑輕重經過七年至四十年,國家行刑權即消滅,不得再執行。

Q · 判決確定後一直沒被執行,刑會不會消滅?

會,最短七年、最長四十年後行刑權消滅

依刑法第84條,判決確定後若行刑權於法定期間內未執行即消滅: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者四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三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五年;一年未滿、拘役或罰金者七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逃匿通緝期間依第85條停止進行。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刑事判決一下來,國家就會把你抓去關。但法律其實給了國家一個「保存期限」:判決確定後,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一直沒被抓去執行,時間夠長了,這個刑就消滅了,國家再也不能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是四十年;三到十年是三十年;一到三年是十五年;一年以下、拘役、罰金是七年。這不是追訴時效(那是還沒判的階段),這是判決確定後的「行刑權時效」。一個人判了確定後逃亡,逃得夠久,理論上真的可以「熬」過去。但別高興太早,第85條說只要逃匿被通緝,時效就停止計算,而且停止的上限放寬到三分之一期間,實務上要「熬過去」比你想的難得多。

法律定性

行刑權時效是指刑事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該宣告刑的權力,因法定期間(七年至四十年,依宣告刑輕重分級)內未執行而消滅的制度,屬判決確定後的時效,與起訴前的追訴權時效在概念與階段上完全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確定後十年沒被抓,是不是就沒事了?

要看你被判多重、有沒有被通緝。依第84條,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是七年;一到三年是十五年;三到十年是三十年;十年以上或無期、死刑是四十年。第85條規定逃匿通緝期間時效停止進行。很多人以為十年沒抓就沒事,其實一年以下七年就過,但十年以上要等四十年。

Q2行刑權時效過了,前科會消失嗎?

不會。時效消滅的是國家執行這個刑的權力,不是犯罪紀錄本身。判決紀錄仍在法院、檢察署、警察局系統裡,良民證上該顯示的還是會顯示。要讓前科消失走的是另一條前科塗銷的路。

Q3被通緝期間也算時效嗎?

不算。第85條規定因逃匿通緝不能執行時時效停止進行,但停止達原期間三分之一時視為消滅、時效再開始跑。這個三分之一上限是105年修法從四分之一改過來,立法者有意收緊逃亡熬時效的空間。

Q4刑法84條行刑權時效是什麼?

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宣告刑的權力,依宣告刑輕重經七到四十年未執行就消滅,是判決確定後的時效。

Q5行刑權時效和追訴權時效差在哪?

追訴權時效是判決前不能再起訴(第80條),行刑權時效是判決確定後不能再執行(第84條),階段與客體都不同。

Q6什麼叫裁判確定之日?

判決不得再以通常救濟程序聲明不服之日,是行刑權時效的原則起算點。

Q7行刑權時效消滅和緩刑、假釋有什麼不同?

時效消滅是刑罰因長期未執行而失效;緩刑、假釋是執行中的暫緩或附條件提前釋放,性質完全不同。

Q8行刑權時效怎麼算?

確認宣告刑等級(40/30/15/7年)→ 確定起算日(保安處分先執行者另計)→ 加回通緝停止期間 → 得出消滅日。

Q9罰金的行刑權時效是幾年?

宣告罰金、拘役或一年未滿有期徒刑的行刑權時效為七年,自裁判確定起算。

Q10想確認時效有沒有過要花多少成本?

可自行向執行檢察官查詢執行進度;複雜起算爭議建議委任律師調卷與寫時效抗辯,律師費依個案。

Q11怎麼證明行刑權時效已經消滅?

調閱執行卷宗確認裁判確定日、有無保安處分先執行、有無通緝停止紀錄,計算後向檢察官聲請不予執行。

Q12行刑權時效 vs 追訴權時效哪個期間長?

同等級下行刑權時效通常較長(7-40年 vs 1-30年),因為已判決確定、國家追刑利益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追訴權時效(第80條)行刑權時效(第84條)
適用階段判決確定前判決確定後
消滅客體國家起訴/追訴的權力國家執行宣告刑的權力
期間區間1年至30年(依最重本刑)7年至40年(依宣告刑)
停止依據第83條(起訴/通緝)第85條(執行/通緝)
起算點犯罪成立之日裁判確定之日(保安處分先執行者另計)

追訴權時效(第80條)

適用階段
判決確定前
消滅客體
國家起訴/追訴的權力
期間區間
1年至30年(依最重本刑)
停止依據
第83條(起訴/通緝)
起算點
犯罪成立之日

行刑權時效(第84條)

適用階段
判決確定後
消滅客體
國家執行宣告刑的權力
期間區間
7年至40年(依宣告刑)
停止依據
第85條(執行/通緝)
起算點
裁判確定之日(保安處分先執行者另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第31条・第32条(刑の時効)
韓國형법 제77조~제80조(형의 시효)
中國中國刑法無行刑權時效制度(僅第87-89條追訴時效)
德國StGB § 79(Vollstreckungsverjähr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3-2 à 133-4(prescription de la peine)
美國美國法定罪後刑罰執行原則上無時效消滅制度(無直接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0940107 修正)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行刑權,既係以執行已確定之科刑判決為目的,故行刑權之消滅要件,當以未於期限內執行刑罰為其要件。爰將第一項前文「不行使」一語,修正為「未執行」,以資明確。   二、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期間已適度提高,原條文第一項各款關於行刑權時效之期間,亦應適度提高,以資配合。   三、又原條文第一項各款之文字,語義不清,蓋行刑權,係國家對於已終局確定之科刑判決,執行其宣告刑之權利,爰於各款增列「宣告」二字,以求明確。   四、行刑權之時效期間,依原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惟第九十條既已參照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意旨修正,為避免將來適用發生疑義,爰於第二項增設但書。

(1041217 修正)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裁判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0231031 制定)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0940107 修正)

一、行刑權,既係以執行已確定之科刑判決為目的,故行刑權之消滅要件,當以未於期限內執行刑罰為其要件。爰將第一項前文「不行使」一語,修正為「未執行」,以資明確。   二、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期間已適度提高,原條文第一項各款關於行刑權時效之期間,亦應適度提高,以資配合。   三、又原條文第一項各款之文字,語義不清,蓋行刑權,係國家對於已終局確定之科刑判決,執行其宣告刑之權利,爰於各款增列「宣告」二字,以求明確。   四、行刑權之時效期間,依原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惟第九十條既已參照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意旨修正,為避免將來適用發生疑義,爰於第二項增設但書。

(1041217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84 條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