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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84 條

  1. 1.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七年。
  2. 2.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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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時效,判決確定後若未執行,依宣告刑輕重經過七年至四十年,國家行刑權即消滅,不得再執行。

Q · 判決確定後一直沒被執行,刑會不會消滅?

依刑法第84條,判決確定後若行刑權於法定期間內未執行即消滅: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者四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三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五年;一年未滿、拘役或罰金者七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逃匿通緝期間依第85條停止進行。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刑事判決一下來,國家就會把你抓去關。但法律其實給了國家一個「保存期限」:判決確定後,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一直沒被抓去執行,時間夠長了,這個刑就消滅了,國家再也不能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是四十年;三到十年是三十年;一到三年是十五年;一年以下、拘役、罰金是七年。這不是追訴時效(那是還沒判的階段),這是判決確定後的「行刑權時效」。一個人判了確定後逃亡,逃得夠久,理論上真的可以「熬」過去。但別高興太早,第85條說只要逃匿被通緝,時效就停止計算,而且停止的上限放寬到三分之一期間,實務上要「熬過去」比你想的難得多。

法律定性

行刑權時效是指刑事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該宣告刑的權力,因法定期間(七年至四十年,依宣告刑輕重分級)內未執行而消滅的制度,屬判決確定後的時效,與起訴前的追訴權時效在概念與階段上完全不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84條行刑權時效是什麼?

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宣告刑的權力,經七到四十年未執行就消滅。

Q2行刑權時效和追訴權時效差在哪?

追訴權是判決前不能再起訴(第80條),行刑權是判決確定後不能再執行(第84條)。

Q3判決確定十年沒被抓就沒事嗎?

看宣告刑與有無通緝;一年以下七年就過,但十年以上要四十年。

Q4行刑權時效從哪天起算?

原則自裁判確定之日;但保安處分先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Q5逃匿期間時效會繼續跑嗎?

不會,被通緝逃匿期間依第85條停止進行,上限為原期間三分之一。

Q6行刑權時效過了前科會消失嗎?

不會,消滅的只是執行權力,犯罪紀錄與前科仍存在。

Q7罰金沒繳會不會也有時效?

會,宣告罰金的行刑權時效為七年,同樣自裁判確定起算。

Q8怎麼確認自己的行刑權時效有沒有過?

委任律師調閱執行卷宗,確認起算點與有無通緝停止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追訴權時效(第80條)行刑權時效(第84條)
適用階段判決確定前判決確定後
消滅客體國家起訴/追訴的權力國家執行宣告刑的權力
期間區間1年至30年(依最重本刑)7年至40年(依宣告刑)
停止依據第83條(起訴/通緝)第85條(執行/通緝)
起算點犯罪成立之日裁判確定之日(保安處分先執行者另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31条・第32条(刑の時効)
🇰🇷 韓國형법 제77조~제80조(형의 시효)
🇨🇳 中國中國刑法無行刑權時效制度(僅第87-89條追訴時效)
🇩🇪 德國StGB § 79(Vollstreckungsverjähr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3-2 à 133-4(prescription de la peine)
🇺🇸 美國美國法定罪後刑罰執行原則上無時效消滅制度(無直接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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