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4 條
- 1.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2.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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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時效,判決確定後若未執行,依宣告刑輕重經過七年至四十年,國家行刑權即消滅,不得再執行。
Q · 判決確定後一直沒被執行,刑會不會消滅?
依刑法第84條,判決確定後若行刑權於法定期間內未執行即消滅: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者四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三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五年;一年未滿、拘役或罰金者七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逃匿通緝期間依第85條停止進行。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刑事判決一下來,國家就會把你抓去關。但法律其實給了國家一個「保存期限」:判決確定後,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一直沒被抓去執行,時間夠長了,這個刑就消滅了,國家再也不能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是四十年;三到十年是三十年;一到三年是十五年;一年以下、拘役、罰金是七年。這不是追訴時效(那是還沒判的階段),這是判決確定後的「行刑權時效」。一個人判了確定後逃亡,逃得夠久,理論上真的可以「熬」過去。但別高興太早,第85條說只要逃匿被通緝,時效就停止計算,而且停止的上限放寬到三分之一期間,實務上要「熬過去」比你想的難得多。
法律定性
行刑權時效是指刑事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該宣告刑的權力,因法定期間(七年至四十年,依宣告刑輕重分級)內未執行而消滅的制度,屬判決確定後的時效,與起訴前的追訴權時效在概念與階段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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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84條行刑權時效是什麼?▾
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宣告刑的權力,經七到四十年未執行就消滅。
Q2行刑權時效和追訴權時效差在哪?▾
追訴權是判決前不能再起訴(第80條),行刑權是判決確定後不能再執行(第84條)。
Q3判決確定十年沒被抓就沒事嗎?▾
看宣告刑與有無通緝;一年以下七年就過,但十年以上要四十年。
Q4行刑權時效從哪天起算?▾
原則自裁判確定之日;但保安處分先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Q5逃匿期間時效會繼續跑嗎?▾
不會,被通緝逃匿期間依第85條停止進行,上限為原期間三分之一。
Q6行刑權時效過了前科會消失嗎?▾
不會,消滅的只是執行權力,犯罪紀錄與前科仍存在。
Q7罰金沒繳會不會也有時效?▾
會,宣告罰金的行刑權時效為七年,同樣自裁判確定起算。
Q8怎麼確認自己的行刑權時效有沒有過?▾
委任律師調閱執行卷宗,確認起算點與有無通緝停止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追訴權時效(第80條) | 行刑權時效(第84條) |
|---|---|---|
| 適用階段 | 判決確定前 | 判決確定後 |
| 消滅客體 | 國家起訴/追訴的權力 | 國家執行宣告刑的權力 |
| 期間區間 | 1年至30年(依最重本刑) | 7年至40年(依宣告刑) |
| 停止依據 | 第83條(起訴/通緝) | 第85條(執行/通緝) |
| 起算點 | 犯罪成立之日 | 裁判確定之日(保安處分先執行者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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