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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刑字第 020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因犯竊盜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於執行中脫逃,經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通緝,其行權時效之期間,仍應自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刑字第 020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因犯竊盜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於執行中脫逃,經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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