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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刑字第 02077 號

會議日期 63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因犯竊盜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於執行中脫逃,經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通緝,其行權時效之期間,仍應自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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