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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字第 235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受刑人被法院判處罰金刑確定,經檢察署囑託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係就罰金之確定裁判為執行之行為,並無不行使行刑權之情事,不生行刑權時效已完成之問題

主旨

有關貴署八十六年執字第七四二號乙案之執行問題,本部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檢執乙字第○九八六號函。

二 按行刑權時效之進行,係以刑罰權不行使為前提,故在刑罰執行中,即不復發生行刑權因時效而消滅之問題 (最高法院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七十三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受刑人被法院判處罰金刑確定,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係就罰金之確定裁判為執行之行為,並無不行使行刑權之情事,不生行刑權時效已完成之問題,縱民事執行程序拖延,並非檢察官怠於執行 (參見本部【七四】法檢【二】字第五五三號函,收錄於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三輯九十七頁) ,故所報右開案件應無計算行刑權時效之問題,本部同意貴署來函說明一所研結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檢字第 235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被法院判處罰金刑確定,經檢察署囑託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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