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 條
- 1.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2.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3.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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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83 條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通緝或停偵超過該罪時效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Q · 被起訴或被通緝後,時效到底會不會繼續算?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如案件被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審判程序因被告逃匿而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108 年修法將門檻從四分之一收緊為三分之一,逃亡者更難脫罪。
白話解讀
你以為時效像沙漏,翻過來就一路流到底?不是。這條告訴你,時效是可以「暫停」的。一旦檢察官起訴,時效的沙漏就停住。如果被告逃匿被通緝,時效也停住。立法者為什麼設計這個機制?因為如果時效一直流,逃亡夠久就能躲掉所有罪,等於獎勵逃亡。但時效也不能永遠停,否則就失去「督促國家及早追訴」的功能。所以這條設了一個上限:停止的時間如果超過該罪時效的三分之一,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恢復進行。這個三分之一是108年才修正的,之前是四分之一,立法者認為太寬鬆,讓逃亡者太容易脫罪,所以收緊。換句話說:你如果是被害人,對方逃亡的每一天都在消耗他的「三分之一額度」;你如果是被告,通緝期間不等於永遠安全,一旦通緝時間達到門檻,時效會繼續往前跑。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為追訴權時效之停止與恢復規範,建立三項核心機制:(1)起訴或依法應停止偵查、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時效停止進行;(2)程序終結(如公訴不受理確定)或停止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3)停止原因消滅後,時效與停止前期間一併計算,採接續制而非重新起算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時效是否完成(true/false)+ 已過天數 + 剩餘可追訴天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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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起訴之後為什麼時效還會繼續算?▾
因為本條只讓時效「停止」不是「消滅」。如果案件在審判中被諭知公訴不受理、或自訴因程序理由駁回,停止原因消滅,時效繼續從原本停止的地方往前走,不會重新歸零。實務提示:這就是為什麼陳年舊案在多次程序駁回後會突然「時效完成」,因為每次駁回後時效都在悄悄走。
Q2通緝多久會讓時效繼續算?▾
依該罪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例如犯最重本刑 10 年以上罪的時效是 30 年,通緝滿 10 年(30 年的三分之一),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進行。108 年修法前是四分之一(30 年的四分之一是 7.5 年),修法後改為三分之一,時間拉長,對逃亡者更不利。實務提示:計算時要注意修法時點,108 年 12 月 6 日前後的案件可能適用不同比例。
Q3時效一旦繼續進行,之前走過的會不會歸零?▾
不會。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三段(停止前、停止期間、停止後)各自保留,加總起來超過時效期間,就時效完成。實務提示:這是很多律師和當事人會算錯的地方,以為停止後重新起算,其實是接續計算。
Q4刑法 83 條是什麼?▾
規範追訴權時效的停止與恢復機制,決定逃亡者能不能靠拖延脫罪,是時效規則的暫停鍵與恢復鍵。
Q5什麼叫追訴權時效停止?▾
特定事由發生(如起訴、通緝、停偵)時時效暫停進行,但與消滅時效不同,停止原因消滅後接續計算而非歸零。
Q6什麼叫停止原因消滅?▾
使時效停止之事由結束,致時效重新開始進行;本條規定兩種:程序終結確定、或通緝/停偵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
Q7什麼是該罪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
依刑法 80 條對應該罪的時效期間(5/10/20/30 年)取三分之一,如殺人罪 30 年的 1/3 = 10 年;108 年前為四分之一。
Q8刑法 83 條時效怎麼算?▾
分三段:(1)犯罪終了到起訴日的天數(2)起訴或通緝期間的天數(3)停止原因消滅後到今日的天數;三段加總超過刑法 80 條時效期間者,追訴權消滅。
Q9被害人怎麼追蹤案件時效進度?▾
案件起訴後向承辦檢察官查詢階段;通緝中要關注通緝起算日 + 該罪時效 1/3 門檻;程序駁回後立刻追問能否重新起訴。
Q10時效抗辯怎麼提?▾
被告及辯護人在審判中以書狀或言詞提出,要求精算停止前期間 + 停止期間 + 停止後期間三段,加總超過時效期間者請求免訴判決。
Q11怎麼證明通緝期間達 1/3?▾
調閱通緝公文、檢察官通緝書、警察機關通緝紀錄;計算自通緝發布日到實際緝獲或被告投案日之天數,比對該罪時效期間。
Q12刑法 83 條 vs 84/85 條差在哪?▾
83 條管追訴權時效停止(起訴前到審判中),84 條管行刑權時效期間,85 條管行刑權時效停止(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_pre_2019 | current_law | practical_impact |
|---|---|---|---|
| 停止原因消滅門檻 | 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四分之一 | 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 | 30 年時效案件,舊制 7.5 年恢復 / 新制 10 年恢復;逃亡者更難躲過 |
| 程序終結時效處理 | 公訴不受理確定後停止原因消滅 | 相同,未修正 | 程序駁回不能拖時間,時效會接續往前走 |
| 時效接續計算原則 | 停止前後期間一併計算 | 相同,未修正 | 不是歸零重啟,三段時間加總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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