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 條
- 1.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2.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3.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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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83 條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通緝或停偵超過該罪時效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Q · 被起訴或被通緝後,時效到底會不會繼續算?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如案件被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審判程序因被告逃匿而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108 年修法將門檻從四分之一收緊為三分之一,逃亡者更難脫罪。
白話解讀
你以為時效像沙漏,翻過來就一路流到底?不是。這條告訴你,時效是可以「暫停」的。一旦檢察官起訴,時效的沙漏就停住。如果被告逃匿被通緝,時效也停住。立法者為什麼設計這個機制?因為如果時效一直流,逃亡夠久就能躲掉所有罪,等於獎勵逃亡。但時效也不能永遠停,否則就失去「督促國家及早追訴」的功能。所以這條設了一個上限:停止的時間如果超過該罪時效的三分之一,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恢復進行。這個三分之一是108年才修正的,之前是四分之一,立法者認為太寬鬆,讓逃亡者太容易脫罪,所以收緊。換句話說:你如果是被害人,對方逃亡的每一天都在消耗他的「三分之一額度」;你如果是被告,通緝期間不等於永遠安全,一旦通緝時間達到門檻,時效會繼續往前跑。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為追訴權時效之停止與恢復規範,建立三項核心機制:(1)起訴或依法應停止偵查、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時效停止進行;(2)程序終結(如公訴不受理確定)或停止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3)停止原因消滅後,時效與停止前期間一併計算,採接續制而非重新起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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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83 條是什麼?▾
規範追訴權時效的停止與恢復機制,是逃亡者能否靠拖延脫罪的關鍵條款
Q2起訴之後時效還會繼續算嗎?▾
起訴只是停止時效,不是消滅;如程序終結或通緝滿三分之一,時效會接續進行
Q3通緝多久時效會繼續算?▾
通緝期間達該罪刑法 80 條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Q4時效停止後重新算還是接著算?▾
接著算。本條第三項規定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不是歸零重啟
Q5108 年修法改了什麼?▾
門檻從四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一,停止時間拉長,對逃亡者更不利
Q6公訴不受理確定後時效怎麼算?▾
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從停止前的位置往前走
Q7刑法 83 條跟 85 條差在哪?▾
83 條管追訴權時效停止,85 條管行刑權時效停止,一個是起訴前、一個是執行前
Q8被害人怎麼追蹤案件時效進度?▾
案件起訴或通緝後,向承辦檢察官查詢階段;通緝中要關注三分之一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_pre_2019 | current_law | practical_impact |
|---|---|---|---|
| 停止原因消滅門檻 | 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四分之一 | 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 | 30 年時效案件,舊制 7.5 年恢復 / 新制 10 年恢復;逃亡者更難躲過 |
| 程序終結時效處理 | 公訴不受理確定後停止原因消滅 | 相同,未修正 | 程序駁回不能拖時間,時效會接續往前走 |
| 時效接續計算原則 | 停止前後期間一併計算 | 相同,未修正 | 不是歸零重啟,三段時間加總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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