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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83

快速跳轉
  1. 1.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2. 2.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3. 3.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83 條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通緝或停偵超過該罪時效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Q · 被起訴或被通緝後,時效到底會不會繼續算?

起訴停止時效,通緝超過該罪時效三分之一視為消滅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如案件被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審判程序因被告逃匿而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108 年修法將門檻從四分之一收緊為三分之一,逃亡者更難脫罪。

白話解讀

你以為時效像沙漏,翻過來就一路流到底?不是。這條告訴你,時效是可以「暫停」的。一旦檢察官起訴,時效的沙漏就停住。如果被告逃匿被通緝,時效也停住。立法者為什麼設計這個機制?因為如果時效一直流,逃亡夠久就能躲掉所有罪,等於獎勵逃亡。但時效也不能永遠停,否則就失去「督促國家及早追訴」的功能。所以這條設了一個上限:停止的時間如果超過該罪時效的三分之一,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恢復進行。這個三分之一是108年才修正的,之前是四分之一,立法者認為太寬鬆,讓逃亡者太容易脫罪,所以收緊。換句話說:你如果是被害人,對方逃亡的每一天都在消耗他的「三分之一額度」;你如果是被告,通緝期間不等於永遠安全,一旦通緝時間達到門檻,時效會繼續往前跑。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為追訴權時效之停止與恢復規範,建立三項核心機制:(1)起訴或依法應停止偵查、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時效停止進行;(2)程序終結(如公訴不受理確定)或停止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3)停止原因消滅後,時效與停止前期間一併計算,採接續制而非重新起算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起訴之後為什麼時效還會繼續算?

因為本條只讓時效「停止」不是「消滅」。如果案件在審判中被諭知公訴不受理、或自訴因程序理由駁回,停止原因消滅,時效繼續從原本停止的地方往前走,不會重新歸零。實務提示:這就是為什麼陳年舊案在多次程序駁回後會突然「時效完成」,因為每次駁回後時效都在悄悄走。

Q2通緝多久會讓時效繼續算?

依該罪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例如犯最重本刑 10 年以上罪的時效是 30 年,通緝滿 10 年(30 年的三分之一),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進行。108 年修法前是四分之一(30 年的四分之一是 7.5 年),修法後改為三分之一,時間拉長,對逃亡者更不利。實務提示:計算時要注意修法時點,108 年 12 月 6 日前後的案件可能適用不同比例。

Q3時效一旦繼續進行,之前走過的會不會歸零?

不會。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三段(停止前、停止期間、停止後)各自保留,加總起來超過時效期間,就時效完成。實務提示:這是很多律師和當事人會算錯的地方,以為停止後重新起算,其實是接續計算。

Q4刑法 83 條是什麼?

規範追訴權時效的停止與恢復機制,決定逃亡者能不能靠拖延脫罪,是時效規則的暫停鍵與恢復鍵。

Q5什麼叫追訴權時效停止?

特定事由發生(如起訴、通緝、停偵)時時效暫停進行,但與消滅時效不同,停止原因消滅後接續計算而非歸零。

Q6什麼叫停止原因消滅?

使時效停止之事由結束,致時效重新開始進行;本條規定兩種:程序終結確定、或通緝/停偵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

Q7什麼是該罪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

依刑法 80 條對應該罪的時效期間(5/10/20/30 年)取三分之一,如殺人罪 30 年的 1/3 = 10 年;108 年前為四分之一。

Q8刑法 83 條時效怎麼算?

分三段:(1)犯罪終了到起訴日的天數(2)起訴或通緝期間的天數(3)停止原因消滅後到今日的天數;三段加總超過刑法 80 條時效期間者,追訴權消滅。

Q9被害人怎麼追蹤案件時效進度?

案件起訴後向承辦檢察官查詢階段;通緝中要關注通緝起算日 + 該罪時效 1/3 門檻;程序駁回後立刻追問能否重新起訴。

Q10時效抗辯怎麼提?

被告及辯護人在審判中以書狀或言詞提出,要求精算停止前期間 + 停止期間 + 停止後期間三段,加總超過時效期間者請求免訴判決。

Q11怎麼證明通緝期間達 1/3?

調閱通緝公文、檢察官通緝書、警察機關通緝紀錄;計算自通緝發布日到實際緝獲或被告投案日之天數,比對該罪時效期間。

Q12刑法 83 條 vs 84/85 條差在哪?

83 條管追訴權時效停止(起訴前到審判中),84 條管行刑權時效期間,85 條管行刑權時效停止(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_pre_2019current_lawpractical_impact
停止原因消滅門檻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四分之一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30 年時效案件,舊制 7.5 年恢復 / 新制 10 年恢復;逃亡者更難躲過
程序終結時效處理公訴不受理確定後停止原因消滅相同,未修正程序駁回不能拖時間,時效會接續往前走
時效接續計算原則停止前後期間一併計算相同,未修正不是歸零重啟,三段時間加總判斷

old_law_pre_2019

停止原因消滅門檻
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四分之一
程序終結時效處理
公訴不受理確定後停止原因消滅
時效接續計算原則
停止前後期間一併計算

current_law

停止原因消滅門檻
通緝期間達該罪時效三分之一
程序終結時效處理
相同,未修正
時效接續計算原則
相同,未修正

practical_impact

停止原因消滅門檻
30 年時效案件,舊制 7.5 年恢復 / 新制 10 年恢復;逃亡者更難躲過
程序終結時效處理
程序駁回不能拖時間,時效會接續往前走
時效接續計算原則
不是歸零重啟,三段時間加總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54 条・第 255 条(公訴時効の停止)
韓國형법 제253조(공소시효의 정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88 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德國StGB § 78b(Ruhen)+ § 78c(Unterbrechung der Verjähr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9-2 et 9-3(Interruption et suspension de la prescription de l'action publique)
美國18 U.S. Code § 3290(Fugitives from justice tolling provi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巳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0940107 修正)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理由一、參考日本關於時效之規定,於第一項前段明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以杜爭議。   二、偵查程序依法應停止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等非可歸責偵查機關,被告亦與有責任之事由時,為避免寬縱犯罪,爰於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第三款,分別規定偵查期間時效停止原因及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俾利適用。   三、第一項既明定起訴 (包括公訴與自訴) 為時效停止原因,則每一刑事案件,一經起訴,時效即停止進行,對被告殊為不利,為緩其嚴苛,故於第二項明定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以利時效繼續進行。   四、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因程序上理由以判決終結公訴或自訴,或自訴案件因程序上理由以裁定駁回自訴確定者,均屬之。   五、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係因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仍列為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   六、第三項為關於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發生前及消滅後經過期間之規定,與原第二項意旨相同。惟為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將原「前項」兩字修正為「第一項」。

(1081206 修正)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理由按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因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

(0231031 制定)

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巳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0940107 修正)

一、參考日本關於時效之規定,於第一項前段明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以杜爭議。   二、偵查程序依法應停止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等非可歸責偵查機關,被告亦與有責任之事由時,為避免寬縱犯罪,爰於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第三款,分別規定偵查期間時效停止原因及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俾利適用。   三、第一項既明定起訴 (包括公訴與自訴) 為時效停止原因,則每一刑事案件,一經起訴,時效即停止進行,對被告殊為不利,為緩其嚴苛,故於第二項明定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以利時效繼續進行。   四、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因程序上理由以判決終結公訴或自訴,或自訴案件因程序上理由以裁定駁回自訴確定者,均屬之。   五、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係因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仍列為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   六、第三項為關於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發生前及消滅後經過期間之規定,與原第二項意旨相同。惟為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將原「前項」兩字修正為「第一項」。

(1081206 修正)

按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因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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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