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重點摘要刑法第 82 條規定,本刑應加重或減輕時,追訴權時效仍依本刑計算,不因累犯加重或自首減輕而延長或縮短。
Q · 自首減輕或累犯加重後,追訴權時效會跟著變動嗎?
不會,時效一律依本刑計算
依刑法第 82 條,追訴權時效期間一律依該罪名的「本刑」計算,不因加重(如累犯依第 47 條)或減輕(如自首依第 62 條)而變動。加重、減輕只影響最後宣告的刑度,不影響時效的起算與長度。具體時效年限見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
假設某個罪的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你是累犯要加重,或因為你自首要減輕,那追訴權時效該依哪個算?這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不管加重減輕,都依「本刑」算,不依調整後的刑度算。聽起來很技術,但這決定了一件事:檢察官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追訴你。如果依加重後算,時效可能拉長;如果依減輕後算,時效可能縮短。立法者選擇用「本刑」當標準,是為了讓時效有一個穩定的錨點,不會因為個案情節浮動。
刑法第 82 條為追訴權時效的計算基準規定:當某罪因法定事由應加重或減輕其刑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仍依該罪原本的「本刑」計算,不依調整後的處斷刑計算,使追訴期間自始具客觀確定性,不受個案量刑因素左右。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加重、減輕的事由往往要到偵查或審判時才確定,如果時效跟著浮動,會讓「時效何時到期」成為懸念,影響法律確定性。用本刑當基準,時效從一開始就是確定的。
時效計算仍依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適用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 30 年時效。這正是本條把本刑與宣告刑切開的價值。
規定追訴權時效一律依罪名本刑計算,不受加重或減輕事由影響,是時效計算的定錨原則。
國家對犯罪行使追訴權的法定期間,逾期未起訴則追訴權消滅,無法再追究。
本刑是法條明定的法定刑度區間;宣告刑是法官個案最後判的刑。時效看本刑不看宣告刑。
經加重或減輕事由調整後形成的刑度範圍,僅用於量刑,不作為時效計算基準。
確認犯罪成立/行為終了日 → 查本刑最重刑度 → 對照刑法第 80 條年限 → 檢查第 83 條停止事由。
看該罪本刑落在第 80 條哪一款(30/20/10/5/1 年),從起算日計算是否逾期。
不用重算,自首不影響時效;時效仍依本刑計算,不因減輕而縮短。
依本刑(死刑/無期徒刑)算,適用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 30 年時效。
都沒差。減輕不縮短、加重不延長,時效一律依本刑這把固定的尺。
追訴權時效(第 80 條)管起訴前;行刑權時效(第 84 條)管判決確定後執行。
| concept | meaning | 對時效的影響 |
|---|---|---|
| 本刑 | 法條對該罪明定的法定刑度區間 | 唯一計算基準 |
| 處斷刑 | 加重或減輕後形成的刑度範圍 | 不影響時效計算 |
| 宣告刑 | 法官個案最後宣告的具體刑 | 不影響時效計算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