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2 條(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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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82 條規定,本刑應加重或減輕時,追訴權時效仍依本刑計算,不因累犯加重或自首減輕而延長或縮短。
Q · 自首減輕或累犯加重後,追訴權時效會跟著變動嗎?
依刑法第 82 條,追訴權時效期間一律依該罪名的「本刑」計算,不因加重(如累犯依第 47 條)或減輕(如自首依第 62 條)而變動。加重、減輕只影響最後宣告的刑度,不影響時效的起算與長度。具體時效年限見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
白話解讀
假設某個罪的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你是累犯要加重,或因為你自首要減輕,那追訴權時效該依哪個算?這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不管加重減輕,都依「本刑」算,不依調整後的刑度算。聽起來很技術,但這決定了一件事:檢察官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追訴你。如果依加重後算,時效可能拉長;如果依減輕後算,時效可能縮短。立法者選擇用「本刑」當標準,是為了讓時效有一個穩定的錨點,不會因為個案情節浮動。
法律定性
刑法第 82 條為追訴權時效的計算基準規定:當某罪因法定事由應加重或減輕其刑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仍依該罪原本的「本刑」計算,不依調整後的處斷刑計算,使追訴期間自始具客觀確定性,不受個案量刑因素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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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82 條是什麼?▾
規定追訴權時效一律依罪名本刑計算,不受加重或減輕事由影響。
Q2自首會讓追訴時效縮短嗎?▾
不會,自首只影響宣告刑,不影響依本刑計算的時效期間。
Q3累犯加重會讓檢察官有更多時間追訴嗎?▾
不會,累犯加重不會延長追訴權時效。
Q4本刑和宣告刑差在哪?▾
本刑是法條明定的法定刑度區間,宣告刑是法官個案最後判的刑;時效看本刑。
Q5追訴權時效的具體年限去哪查?▾
依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按本刑最重刑度分為 30/20/10/5/1 年。
Q6時效從哪一天起算?▾
原則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行為有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起算(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
Q7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怎麼算時效?▾
仍依本刑(死刑/無期徒刑)算,適用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 30 年時效。
Q8時效會中途停止嗎?▾
會,起訴或依法停止偵查、通緝等情形會停止時效進行(刑法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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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cept | meaning | 對時效的影響 |
|---|---|---|
| 本刑 | 法條對該罪明定的法定刑度區間 | 唯一計算基準 |
| 處斷刑 | 加重或減輕後形成的刑度範圍 | 不影響時效計算 |
| 宣告刑 | 法官個案最後宣告的具體刑 | 不影響時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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