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刑法第81條已刪除,原規定追訴權時效依本刑最高度計算,現行計算依據為刑法第80條。
Q · 刑法第8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整併到刑法第80條
刑法第81條已於民國94年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定追訴權時效依本刑最高度計算,但修法時第80條各款已加入『犯最重本刑』文字,計算標準內建於第80條,第81條因而成為贅文遭刪除。查追訴權時效計算,現行依據是刑法第80條。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原本規定追訴權時效怎麼計算,但民國94年修法時,立法者發現第80條已經把「最重本刑」的計算標準寫清楚了,這條變成贅文,就直接刪掉。對你來說,看到「第81條(刪除)」不用慌,這不是法律漏洞,是立法技術上的整理。真正要看的是第80條。
刑法第81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本規範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方式,民國94年修法後相關規定整併入刑法第80條,本條不再具有規範效力。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追訴權時效依本刑最高度計算,民國94年因與第80條重複而刪除。
94年修第80條時各款加入『犯最重本刑』文字,計算標準已內建,第81條變贅文。
第80條規定時效期間並內含計算標準(現行有效);第81條原本只重複計算方式,已刪除。
94年刪除前的案件引用是當時有效版本;因刪除理由是『內容整併』非政策改變,新舊適用結果通常一致。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定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標準。因原條文語義籠統,而第八十條第一項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條似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定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標準。因原條文語義籠統,而第八十條第一項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條似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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