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 1.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2.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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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80條將追訴權時效分四級,最重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之重罪無時效,自犯罪成立日起算。
Q · 殺人罪過了三十年還能告嗎?
依刑法第 80 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之罪,追訴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殺人罪因此無時效上限。但此但書僅適用於修法時尚未時效消滅之案件,108年前已過時效之舊案不因此復活。
白話解讀
有一件事很多人以為只存在於日劇裡:一個罪只要拖到一定時間沒起訴,國家就再也不能追究了。這就是追訴權時效。本條把時效按法定刑的輕重分成四級:最重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者三十年;三到十年者二十年;一到三年者十年;一年以下、拘役、罰金者五年。起算點是犯罪成立之日,繼續犯則從行為終了算起。最重要的是民國108年修法加的但書:最重本刑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且「發生死亡結果」的罪,沒有時效。也就是說,殺人罪從此沒有時效上限,無論多少年過去,只要抓到,就能追。這是台灣刑法史上一個劃時代的改變,代表國家對生命法益的保護從此不受時間沖淡。
法律定性
追訴權時效是指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權利,因法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的制度。刑法第 80 條依罪名最重本刑分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五年四級,自犯罪成立之日(繼續犯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發生死亡結果之重罪則無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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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殺人罪真的永遠可以追嗎?▾
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法後,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的罪,追訴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涵蓋殺人、傷害致死、強盜致死等。但修法只能適用於修法當時仍未時效消滅的案件,108年前已過時效的舊案無法靠這條復活。
Q2時效消滅之後還能民事求償嗎?▾
刑事追訴權時效和民事侵權請求權時效是兩套獨立系統。民事依民法第197條,從知道損害與賠償義務人起2年、從行為發生起最長10年。刑事過了時效,民事只要還在期間內理論上仍可求償,但缺乏刑事判決作為事實認定,舉證會非常困難。
Q3連續好幾年的非法行為,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依第二項但書,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例如長期非法拘禁、持續性違法占用,時效不是從開始那天算,而是從停止那天算。只要行為人還在持續,時效就不會啟動。
Q4追訴權時效是什麼?▾
國家對犯罪的追訴權利在法定期間內未起訴就消滅,刑法80條依罪名輕重分三十/二十/十/五年四級。
Q5追訴權時效和行刑權時效差在哪?▾
追訴權時效(80條)是「起訴前」的期限,行刑權時效(84條)是「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的期限,兩者分開計算。
Q6什麼叫繼續犯的行為終了?▾
違法狀態持續存在的犯罪(如非法拘禁、長期占用),時效自行為客觀停止那天算,不是開始那天。
Q7刑事時效和民事時效差在哪?▾
刑事是國家追訴期限(80條),民事是被害人求償期限(民法197:知悉2年、最長10年),互相獨立。
Q8追訴權時效怎麼算?▾
查最重本刑→對照四級期間→確認起算日(犯罪成立日或繼續犯終了日)→扣除83條停止期間→得屆滿日。
Q9怎麼確認某罪屬於哪一級時效?▾
看該罪法定「最重本刑」落在哪一級:死刑無期十年以上30年、3-10年20年、1-3年10年、1年以下5年。
Q10時效快過了想提告要怎麼讓它停止?▾
依刑法83條,向檢警提告並使案件進入起訴或通緝程序,時效才會停止進行,單純報案不必然停止。
Q11怎麼證明案件是繼續犯以延後時效?▾
提出違法狀態持續至近期的證據(占用現場照片、扣留紀錄、持續性文件),證明行為終了日越晚時效起算越晚。
Q12108年修法 vs 修法前的舊案哪個適用無時效?▾
只有修法時(2019-05-10)尚未時效消滅的致死重罪適用無時效,已消滅的舊案不復活(刑法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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