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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1. 1.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罪者,五年。
  2. 2.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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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80條將追訴權時效分四級,最重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之重罪無時效,自犯罪成立日起算。

Q · 殺人罪過了三十年還能告嗎?

依刑法第 80 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之罪,追訴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殺人罪因此無時效上限。但此但書僅適用於修法時尚未時效消滅之案件,108年前已過時效之舊案不因此復活。

白話解讀

有一件事很多人以為只存在於日劇裡:一個罪只要拖到一定時間沒起訴,國家就再也不能追究了。這就是追訴權時效。本條把時效按法定刑的輕重分成四級:最重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者三十年;三到十年者二十年;一到三年者十年;一年以下、拘役、罰金者五年。起算點是犯罪成立之日,繼續犯則從行為終了算起。最重要的是民國108年修法加的但書:最重本刑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且「發生死亡結果」的罪,沒有時效。也就是說,殺人罪從此沒有時效上限,無論多少年過去,只要抓到,就能追。這是台灣刑法史上一個劃時代的改變,代表國家對生命法益的保護從此不受時間沖淡。

法律定性

追訴權時效是指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權利,因法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的制度。刑法第 80 條依罪名最重本刑分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五年四級,自犯罪成立之日(繼續犯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發生死亡結果之重罪則無時效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追訴權時效是什麼?

國家對犯罪的追訴權利在法定期間內未起訴就消滅,刑法80條依罪名輕重分四級。

Q2殺人罪有沒有追訴期?

108年修法後,致死的重罪追訴權不消滅,殺人罪永久可追。

Q3詐欺罪追訴期多久?

詐欺最重本刑五年,屬三到十年級距,時效二十年。

Q4過失傷害多久就不能告了?

過失傷害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時效五年,超過即消滅。

Q5時效從哪一天開始算?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繼續犯則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Q6時效過了還能民事求償嗎?

可以,民事侵權時效是另一套(民法197),刑事消滅不代表民事消滅。

Q7108年前已過時效的舊案能靠新法復活嗎?

不能,刑法不溯既往,但書只救修法時仍未消滅的案件。

Q8時效會中途停止嗎?

會,依刑法83條,起訴或通緝等事由會使時效停止進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50条(公訴時効)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9조(공소시효)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
🇩🇪 德國StGB § 78(Verjährungsfrist der Strafverfolgung;§ 78 Abs. 2 謀殺不適用時效)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7 à 9(prescription de l'action publique)
🇺🇸 美國18 U.S.C. § 3282(一般5年)+ § 3281(死刑罪無時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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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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