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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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Exc『⚠️⚠️發生死亡結果』(例如271 1殺人既遂罪、277 2傷害致死罪、278 2重傷致死罪)者,不在此限。
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蔡聖偉師:
德國轉型正義為追訴納粹而規範部分罪名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thanlawye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林東茂:…殺人既遂再也不能適用時效消滅制度…一版序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80I①但
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如行為有造成死亡者,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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