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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令刑(五)字第 35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某甲賣槍時間,雖在三十八年十一月,但在四十三年五月間,其時效尚未完成前,即由某軍事機關發覺著手偵查,並由該機關報奉本部同年六月二十九日令飭另一軍事機關辦理,旋以管轄權問題,於本年一月間檢卷送部,由軍事檢察官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訴移送審判,是本案自四十三年五月起,即以開始偵查旋即起訴移送審理,中間並未間斷,按偵查係公訴權之最初手續,本案起訴雖在四十四年二月,但於四十三年五月起,已開始追訴權之行使,其時效應停止進行,自無追訴權於法定期內不行使而消滅之問題發生, (緣三十八年十一月至四十年五月尚未滿五年之故) ,從而本案即應為實體上之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全文內容

某甲賣槍時間,雖在三十八年十一月,但在四十三年五月間,其時效尚未完成前,即由某軍事機關發覺著手偵查,並由該機關報奉本部同年六月二十九日令飭另一軍事機關辦理,旋以管轄權問題,於本年一月間檢卷送部,由軍事檢察官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訴移送審判,是本案自四十三年五月起,即以開始偵查旋即起訴移送審理,中間並未間斷,按偵查係公訴權之最初手續,本案起訴雖在四十四年二月,但於四十三年五月起,已開始追訴權之行使,其時效應停止進行,自無追訴權於法定期內不行使而消滅之問題發生, (緣三十八年十一月至四十年五月尚未滿五年之故) ,從而本案即應為實體上之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令刑(五)字第 35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某甲賣槍時間,雖在三十八年十一月,但在四十三年五月間,其時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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