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1 條(合併刑期)
- 1.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2.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3.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4.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多條徒刑併執行時假釋最低期間合併計算,有期徒刑合計逾四十年須接續執行逾二十年才得假釋。
Q · 被判好幾條徒刑一起執行,最少要關多久才能假釋?
依刑法第79條之1,多條徒刑併執行時,假釋所需的最低執行期間要合併計算。若併執行含無期徒刑,適用無期徒刑假釋規定(至少執行二十五年);若是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逾四十年,必須接續實際執行逾二十年才得許假釋,但有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情形者不得假釋。曾被撤銷假釋而執行殘刑者,依第5項適用更嚴格的接續執行順序,且不享合併計算優惠。
白話解讀
一個人只被判一條罪的假釋規則相對單純。但如果你同時背了兩條以上的徒刑,規則會變成另一種樣貌。這條處理的就是「多條刑一起執行」時,假釋的倒數怎麼算。核心邏輯是:把每條刑要服的最低期間加起來當門檻;如果加起來有無期徒刑,適用無期徒刑規則;如果是兩條以上有期徒刑合計超過四十年,必須實際關滿二十年才可能假釋。而且前條那個「假釋滿二十年視為執行完畢」的恩典,也要按合併後的期間算。最殘酷的是第五項:假釋被撤銷、要回去執行殘刑的人,無期徒刑必須先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必須全部執行完畢,才能接著執行其他罪的刑,而且不能享受合併計算的優惠。這是給「撤銷過一次」的人畫的一道特別深的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79條之1是針對「多條徒刑同時執行」設計的假釋時程計算規則,將各刑依第77條所需的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為單一假釋門檻。其建立三層判準:含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規定、有期徒刑合計逾四十年須接續執行逾二十年、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者適用更嚴格的接續執行順序,藉此決定長期刑受刑人最早可能假釋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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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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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兩條二十年合計四十年,跟單一四十年的假釋門檻不同?▾
單一有期徒刑的假釋規則在第77條獨立設計,合併執行時第79條之1第2項特別規定「逾四十年且接續執行逾二十年」才可假釋,是立法者為多重犯罪設的特別門檻。剛好四十年跟逾四十年差一天差很多,計算時務必看清每條刑的確定日期與起算點。
Q2撤銷假釋回去關,為什麼不能跟其他刑合併算假釋?▾
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須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須全部執行完畢,才能接續執行他刑,且合併計算規定不適用。這是對曾破壞假釋信任者設的懲罰性規則。家屬若發現親人假釋被撤銷,要立刻重新計算整個刑期時程,原本以為的時間點會往後推很多年。
Q3刑法79條之1在規定什麼?▾
多條徒刑併執行時,假釋所需最低應執行期間如何合併計算、何時才得假釋的核心規則。
Q4合併計算的最低期間怎麼來的?▾
把每條刑依第77條算出的最低應執行期間相加,得出單一假釋門檻。
Q5什麼叫接續執行?▾
前一刑達門檻或執行完畢後,再接著執行下一條刑的執行順序,本條對殘刑接續另有嚴格規定。
Q6合併刑期跟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差在哪?▾
數罪併罰是法院定一個執行刑(第51條);本條是各刑分別執行時,假釋門檻如何合併計算。
Q7多條徒刑併執行的假釋時程怎麼估?▾
列出各刑刑種刑期 → 查各刑第77條最低期間 → 相加 → 判斷是否含無期或逾四十年 → 檢查排除與撤銷紀錄。
Q8合併刑期最少要實際關幾年?▾
含無期至少二十五年;有期合計逾四十年須接續執行逾二十年;其餘依各刑第77條最低期間合併。
Q9被害人怎麼追蹤加害人假釋時程?▾
可透過檢察署或被害人保護機制了解執行狀態,並就合併期間未達門檻或有排除事由提出意見。
Q10撤銷假釋後殘刑怎麼接續執行?▾
依第5項,無期須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須全部執行完畢,才能接續執行他刑,且不適用合併計算。
Q11兩條二十年合計四十年 vs 單一四十年刑,假釋門檻一樣嗎?▾
不一樣。合併計算逾四十年時須接續執行逾二十年,門檻設計與單條刑不同。
Q12刑法79之1 vs 第51條數罪併罰差在哪?▾
第51條由法院定一個執行刑;79之1處理各刑分別執行時的假釋合併計算,適用情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假釋最低門檻 | 特殊限制 |
|---|---|---|
| 單一有期徒刑 | 依第77條(通常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 受該條第2項排除事由限制 |
| 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合計逾四十年) | 合併計算且須接續執行逾二十年 | 有第77條第2項第2款情形者不得假釋 |
| 併執行含無期徒刑 | 適用無期徒刑規定,至少執行二十五年 | 合併後逾二十年準用前條無期徒刑規定 |
| 撤銷假釋執行殘刑 | 無期須滿二十五年、有期須全部執行完畢才接續他刑 | 不適用合併計算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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