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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司字第 001722 號
要旨
釋示檢察官對於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應如何製作指揮書相關問題
主旨
檢送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法 87 檢字第○二七九四七號函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針對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檢察官應如何製作執行指揮書之相關問題,研擬提案三則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附件
第一則:撤銷假釋殘餘刑期應自何時起算刑期。
甲說:自後案行期起算日開始,變更執行順序,先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期滿翌日接續執行再犯案刑期。
乙說:自 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函之發文日起算,先插入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後案刑期順延。
丙說:自換發執行指揮書之檢察署分案之日起算,先插入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後案刑期順延。
丁說: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日起算,先插入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後案刑期順延。
建議:採丁說。惟後案分兩段執行,監獄應將前段之執行成績保留。
第二則: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為無期徒刑者,執行指揮書應否填載執行期滿日期。
甲說:應以二十年計算刑期,期滿翌日接續執行他刑,指揮書刑期仍為無期徒刑,於備註欄附註:本件係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執行刑期以二十年計算。
乙說:本刑既為無期徒刑,自無需填載執行期滿日,但應於備註欄附註:執行滿二十年後接續執行他刑,後案執行指揮書起訖日期由執行監獄填載。
建議:採甲說。
第三則:後案執行指揮書是否需備註「分別執行合併計算行若干年」。
建議: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後段規定,既不適用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自毋庸備註合併計算刑期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