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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080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既往效力

主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暨行效力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檢義執 (一) 字第一三八三號函。

二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華總 (一) 義字第五二五號 總統令修增訂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各條文之規定,於執行中受刑人亦適用之。原函所設題例,前案之假釋已於後案裁判確定前之八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期滿,其時上述各條文尚未修增訂,根本不生是否適用新規定之問題,其未執行之刑,自應依當時有效之舊規定,以已執行論,自亦不發生所稱「二案之假釋期間」如何進行之問題。

三 嗣後貴屬各級檢察機關所提法律適用疑義報部時,請依規定加具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字第 080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既往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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