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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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c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II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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