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 條
- 1.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2.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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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9 條規定,假釋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假釋中再受羈押等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原則不計入假釋期。
Q · 假釋撐滿期限沒被撤銷,剩下沒執行的刑會怎樣?
依刑法第 79 條,無期徒刑假釋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於刑罰真正結束。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假釋者不適用;且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入假釋期,僅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前之羈押例外可計入。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假釋」就是提早出來,刑還掛在身上一輩子。錯了。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無期徒刑假釋之後只要撐過二十年沒被撤銷,有期徒刑只要在剩餘刑期內沒翻車,那些「沒執行完的刑」在法律上視為「已經執行完畢」。也就是說,你真的自由了,不是掛著一條看不見的繩子。但有一個殘酷的但書:如果是依第78條第3項被撤銷假釋的,這條恩典不給你。還有第二項更容易踩坑的陷阱:假釋期間如果你又被關、被羈押、被依法拘束人身自由,這段時間不算進假釋期。意思是你的「二十年倒數」被按暫停鍵。唯一例外是後來不起訴或無罪的羈押,那段時間還你。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9 條為假釋效力之終局規定,明定無期徒刑假釋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並就假釋期間再受人身自由拘束之時間是否計入假釋期,設有扣除原則與例外(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前之羈押仍計入)之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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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釋期滿後還算有前科嗎?▾
仍有前科紀錄,但「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代表刑罰執行完畢。這個差別影響累犯認定(自執行完畢起算五年)、更生保護與就業輔導資格期間。良民證上的執行完畢日寫的是假釋期滿那天,不是出獄那天。
Q2假釋中被警察帶走問話幾小時,算不算拘束人身自由?▾
關鍵看是不是依法的強制處分。單純配合說明不算,但進入逮捕、拘提、羈押程序,就依本條第二項暫停假釋期。若被短暫拘束,務必向觀護人書面報告並索取釋放證明,未來爭議時這是憑據。
Q3第78條第3項撤銷是什麼?為什麼本條特別排除?▾
第78條第3項是判決確定後六月內撤銷的假釋,代表假釋期間確實再犯或違反條件且經判決確定。立法者認為這種撤銷不該享有「視為執行完畢」的優惠。收到撤銷處分時第一件事是看清依據條項,這決定接下來的法律地位。
Q4刑法 79 條是什麼?▾
規範假釋期滿效力,期間屆滿未撤銷則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
Q5「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是什麼意思?▾
殘餘未執行的刑期在法律上視為執行完畢,不必再回去服刑。
Q6無期徒刑假釋要撐幾年才視為執行完畢?▾
假釋後滿二十年且未經撤銷。
Q7什麼是依第78條第3項撤銷假釋?▾
判決確定後六月內撤銷的假釋,此種撤銷者不適用視為執行完畢的效力。
Q8假釋執行完畢日怎麼算?▾
從假釋出監日起算,扣除假釋中再受人身自由拘束的期間,至期滿日即為執行完畢日。
Q9假釋中被羈押後不起訴,那段時間怎麼處理?▾
依但書計入假釋期,應備裁判書要求觀護人更正計算。
Q10怎麼確認自己的假釋倒數有沒有被暫停?▾
向檢察署或觀護人調閱執行紀錄,核對所有受拘束期間起訖日。
Q11快到期時要注意什麼?▾
任何羈押都可能按暫停鍵,越接近終點越要避免一切可能被拘束的風險。
Q12假釋期滿 vs 緩刑期滿差在哪?▾
假釋是已入監後附條件提前釋放、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緩刑是未入監暫緩執行、期滿刑之宣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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