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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 條
- 1.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2.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79 條規定,假釋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假釋中再受羈押等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原則不計入假釋期。
Q · 假釋撐滿期限沒被撤銷,剩下沒執行的刑會怎樣?
依刑法第 79 條,無期徒刑假釋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於刑罰真正結束。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假釋者不適用;且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入假釋期,僅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前之羈押例外可計入。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假釋」就是提早出來,刑還掛在身上一輩子。錯了。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無期徒刑假釋之後只要撐過二十年沒被撤銷,有期徒刑只要在剩餘刑期內沒翻車,那些「沒執行完的刑」在法律上視為「已經執行完畢」。也就是說,你真的自由了,不是掛著一條看不見的繩子。但有一個殘酷的但書:如果是依第78條第3項被撤銷假釋的,這條恩典不給你。還有第二項更容易踩坑的陷阱:假釋期間如果你又被關、被羈押、被依法拘束人身自由,這段時間不算進假釋期。意思是你的「二十年倒數」被按暫停鍵。唯一例外是後來不起訴或無罪的羈押,那段時間還你。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9 條為假釋效力之終局規定,明定無期徒刑假釋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並就假釋期間再受人身自由拘束之時間是否計入假釋期,設有扣除原則與例外(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前之羈押仍計入)之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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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釋期滿後沒執行的刑會消失嗎?▾
視為已執行論,刑罰執行完畢,但前科紀錄仍在。
Q2假釋中被羈押的時間算進假釋期嗎?▾
原則不算,倒數暫停;但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前的羈押例外可計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형법 제76조(가석방의 효과:기간 경과 시 형의 집행 종료 간주)
🇨🇳 中國刑法第85条(假释考验期满未撤销,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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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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