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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2 條

  1. 1.有期徒刑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2. 2.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3. 3.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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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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