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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10.16.82.警署交字第七0五六四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2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假釋期滿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應否兼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限制乙案

主旨

按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所謂『以已執行論』,係指尚未執行之刑,視同業已執行,原宣告刑依然存在,據此,汽車駕駛人所犯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列之罪,自仍適用同項第一款之限制規定。(內政部警政署82.10.16.82.警署交字第七0五六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2.10.16.82.警署交字第七0五六四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2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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