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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決字第 149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

主旨

有關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一案之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檢金執 (一) 字號四一二六號函辦理。

二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他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之情形,其原有假釋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分述如下:

(一) 後罪假釋後保護管束期間,前罪始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條件,可於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不發生本件問題。

(二) 前罪判決確定後,假釋前另犯他罪,於假釋中該他罪判決確定,其非屬刑法第七十八條之假釋中更犯罪無從撤銷假釋,復可分為左列兩種情形:

1 若後罪發監執行時,前罪未假釋期滿,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不算入假釋期間,因保護管束並無阻止另案刑之執行之效力,故應先執行後確定判決之刑,所餘前罪應執行之保護管束停止執行,俟後案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2 若後罪發監執行時,前罪已假釋期滿,則後罪接續執行即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檢決字第 149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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