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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刑(三)字第 09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關於執行感化教育疑義在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公佈施行前,尚無明文可資依據,來函所詢各點,茲參酌法理,奉復如次:

一 揆之刑法或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規定之感化教育,均設有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執行或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予延長之伸縮規定 (見同法第九十七條,同條例第六條) 縱僅受一次處分之執行,而合於各該法定條件者,即得於繼續執行或延長執行,茲若再受感化教育處分,當可認為有延長執行之理由,理論與事實上似均無分別先後兩度執行其處分之必要。

二 徒刑之執行與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異其性質,自難據以扣抵。

三 脫逃期間實際既未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自無從算入感化期間。

四 病假期間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前同。

五 此際雖非法律上之免除或延長其處分,但在行政處理上似仍宜報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六 婚喪假期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三同。

全文內容

關於執行感化教育疑義在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公佈施行前,尚無明文可資依據,來函所詢各點,茲參酌法理,奉復如次:

一 揆之刑法或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規定之感化教育,均設有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執行或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予延長之伸縮規定 (見同法第九十七條,同條例第六條) 縱僅受一次處分之執行,而合於各該法定條件者,即得於繼續執行或延長執行,茲若再受感化教育處分,當可認為有延長執行之理由,理論與事實上似均無分別先後兩度執行其處分之必要。

二 徒刑之執行與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異其性質,自難據以扣抵。

三 脫逃期間實際既未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自無從算入感化期間。

四 病假期間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前同。

五 此際雖非法律上之免除或延長其處分,但在行政處理上似仍宜報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六 婚喪假期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三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刑(三)字第 09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關於執行感化教育疑義在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公佈施行前,尚無明文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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