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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刑(五)字第 32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保安處分之期間,應自送至保安處分之處所執行時,開始起算。少年犯於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後,不論確定與否,未送輔育院執行而暫留監所期間,仍不得與感化教育時間相折抵。惟暫留監所如係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待送執行機關前所收容者,則依本部五十四年令刑 (二)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釋示,其收容日數得與感化教育期間相折抵。

全文內容

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保安處分之期間,應自送至保安處分之處所執行時,開始起算。少年犯於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後,不論確定與否,未送輔育院執行而暫留監所期間,仍不得與感化教育時間相折抵。惟暫留監所如係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待送執行機關前所收容者,則依本部五十四年令刑 (二)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釋示,其收容日數得與感化教育期間相折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函刑(五)字第 32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保安處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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