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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刑(五)字第 3276 號
要旨
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保安處分之期間,應自送至保安處分之處所執行時,開始起算。少年犯於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後,不論確定與否,未送輔育院執行而暫留監所期間,仍不得與感化教育時間相折抵。惟暫留監所如係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待送執行機關前所收容者,則依本部五十四年令刑 (二)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釋示,其收容日數得與感化教育期間相折抵。
全文內容
按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依法原不生相抵之問題,保安處分之期間,應自送至保安處分之處所執行時,開始起算。少年犯於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後,不論確定與否,未送輔育院執行而暫留監所期間,仍不得與感化教育時間相折抵。惟暫留監所如係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待送執行機關前所收容者,則依本部五十四年令刑 (二) 字第七四五四號令釋示,其收容日數得與感化教育期間相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