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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三)字第 17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他罪,顯屬不能收效,自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保護管束,至原感化教育處分有無執行之必要,應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行依法處理。

全文內容

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他罪,顯屬不能收效,自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保護管束,至原感化教育處分有無執行之必要,應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行依法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令刑(三)字第 17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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