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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三)字第 1742 號
要旨
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他罪,顯屬不能收效,自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保護管束,至原感化教育處分有無執行之必要,應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行依法處理。
全文內容
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他罪,顯屬不能收效,自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保護管束,至原感化教育處分有無執行之必要,應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