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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刑(五)字第 61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須執行不能收效,始得撤銷,保護管束。至違背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 (已修正) 規定而宣告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法無得撤銷之明文,尚難據予撤銷,據來呈所述情形,仍以執行第一次宣告之感化教育為當。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須執行不能收效,始得撤銷,保護管束。至違背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 (已修正) 規定而宣告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法無得撤銷之明文,尚難據予撤銷,據來呈所述情形,仍以執行第一次宣告之感化教育為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刑(五)字第 61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須執行不能收效,始得撤銷,保護管束。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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