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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字第 52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查依刑法第九十二條諭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即以其所代之感化教育期間為期間,并不因該條第二項有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之規定,而另定其期間。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對感化教育期間僅規定其最高度,而同條例第五條又規定感化教育期間毋庸諭知,則代感化教育之保護管束期間,自亦毋庸諭知。

全文內容

查依刑法第九十二條諭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即以其所代之感化教育期間為期間,并不因該條第二項有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之規定,而另定其期間。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對感化教育期間僅規定其最高度,而同條例第五條又規定感化教育期間毋庸諭知,則代感化教育之保護管束期間,自亦毋庸諭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令刑字第 52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查依刑法第九十二條諭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即以其所代之感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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