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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25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查依刑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宣告以保護管束代替原處分者,其宣告之權在於法院;是經法院宣告以保護管束代替原保安處分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認不能收效而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其撤銷在解釋上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為之。司法院院字第一八六二號解釋:「感化教育處分無可供執行之場所,自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并應聲請法院裁定」,此係指確定裁判所宣告之感化教育處分原未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惟因無場所可供執行該項處分,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另為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依此解釋反面觀之,原無保護管束代之而欲另行諭知者,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為之,則原已有此項諭知,因具有法定撤銷原因而須予撤銷者,自亦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五條 (已修正) 規定之法意,應無疑義。

全文內容

查依刑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宣告以保護管束代替原處分者,其宣告之權在於法院;是經法院宣告以保護管束代替原保安處分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認不能收效而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其撤銷在解釋上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為之。司法院院字第一八六二號解釋:「感化教育處分無可供執行之場所,自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并應聲請法院裁定」,此係指確定裁判所宣告之感化教育處分原未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惟因無場所可供執行該項處分,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另為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依此解釋反面觀之,原無保護管束代之而欲另行諭知者,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為之,則原已有此項諭知,因具有法定撤銷原因而須予撤銷者,自亦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五條 (已修正) 規定之法意,應無疑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令刑(二)字第 25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5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依刑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宣告以保護管束代替原處分者,其宣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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