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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刑(四)字第 46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查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處分者,如不能收效,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原處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及刑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受保護管束許某前犯竊盜罪,經判處免刑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執行保護管束期中,又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如認其保護管束之執行不能收效時,依前揭法條規定,自可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令刑(四)字第 46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處分者,如不能收效,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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