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仁執(一)字第 117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受刑人奉准假釋,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嗣復經法務部核准不予假釋,該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如何執行

主旨

有關受刑人奉准假釋,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嗣復經鈞部核准不予假釋,該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如何執行一案,經研究後,認以毋庸執行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殘刑即可,研究意見如附件,謹請 鑒核。

說明

一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十月廿二日桃檢銘執新字第○三○四一號函辦理。

二 檢陳上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附 件研究意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保安處分之執行,應依裁判行之,此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所明定,故保護管束之裁定,係因假釋之後為付保護管束而為之程序裁判,僅對假釋中之受刑人有其效力,本件受刑人既不准假釋,則勿庸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之裁定,自無所附麗,失其裁定之效力,故勿需執行保護管束,而繼續執行其殘刑即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仁執(一)字第 117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受刑人奉准假釋,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嗣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