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重點摘要刑法第73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時準用減輕其刑之計算規則,法官須依法定減輕標準操作減幅,不能隨意決定。
Q · 法官說要酌量減刑,到底能減多少?
準用法定減輕規則,減幅不由法官隨意決定
依刑法第73條,法官依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減刑的計算方式準用法定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64至67條)。也就是說,法官可以裁量「要不要減」,但一旦決定要減,減幅就必須照法定減輕的算式走,例如死刑得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得減至二分之一,不能憑感覺抓個數字。
這條看起來像法條裡的螺絲釘,但它其實是法官手上一把很特別的鑰匙。刑法第 59 條讓法官在「情堪憫恕」時可以酌量減刑,但減多少、怎麼減?這條告訴你:比照一般法定減刑的規則走。意思是酌減後的刑度計算方式,跟累犯加重、未遂減輕那套數學邏輯是一樣的,不是法官隨便抓個數字。對被告來說,這條是你救命稻草的「使用說明書」:當律師替你主張第 59 條酌減時,法官不能隨意應付,必須照減輕其刑的正式規則操作(例如死刑減為無期、有期徒刑減至二分之一)。知道這條存在的被告,會要求律師把減刑幅度算清楚,而不是讓法官含糊帶過。
刑法第73條為酌量減輕的計算方法條款,規定法官依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其減刑幅度準用法定減輕其刑之規定(第64至67條),使酌減結果受可預測的計算框架拘束,而非完全任由法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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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是『能不能減』: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時法官可酌量減輕其刑。第73條是『怎麼減』:一旦決定酌減,就要準用刑法第64至67條的減輕規則計算減幅。59是開門,73是使用說明書。
適用是直接套用某條規定;準用是類型不完全一樣但比照辦理。第73條用準用,意思是酌量減刑雖性質上不同於法定減刑,但計算減幅時比照法定減輕的算式走。
依準用的第64至67條,例如死刑得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得減至二分之一,法官須依此標準計算減幅。
規定法官依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減刑計算準用法定減輕的規則(第64至67條),是酌減的計算方法條款。
酌量減輕是法官裁量、法定減輕是法律強制;但減幅計算方式相同,這正是第73條準用的效果。
性質不完全相同但比照辦理,酌減的減幅直接套用第64至67條法定減輕的算式,不另訂一套。
先論證情堪憫恕請求酌減,再依第73條要求法官按第64至67條法定標準計算減幅並說明基礎。
受第64至67條拘束,例如有期徒刑得減至二分之一,並非無限制,也不能由法官隨意抓數字。
若原審酌減幅度明顯低於法定減輕標準,可在上訴時主張原審違反第73條準用規定請求撤銷重量。
提出犯罪動機、被害情狀、犯後態度、家庭處境等量刑事證,論證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第59條決定『能不能酌減』(法官裁量要件),第73條決定『減多少怎麼算』(準用法定減輕規則)。
酌量減輕是法官裁量;自首減輕是符合自首要件即得減輕。兩者減幅計算都準用法定減輕規則。
| 項目 | 酌量減輕(§59+§73) | 法定減輕(§64-67) |
|---|---|---|
| 性質 | 法官裁量 | 法律強制 |
| 是否一定減 | 否,由法官判斷情堪憫恕 | 符合要件即須減 |
| 減幅計算方式 | 準用法定減輕規則 | 依第64至67條 |
| 救濟方式 | 減幅違規可上訴 | 未依法減輕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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