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2 條(零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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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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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2 條規定,加減刑計算後不滿一日的時間、不滿一元的額數一律捨去不算,使刑期與罰金落在整數單位上。
Q · 加減刑算出不滿一天的零頭怎麼處理?
依刑法 72 條,不滿一日、不滿一元的零頭一律捨去不算
依刑法第 72 條,當法官對刑期做加重或減輕計算後,若出現不滿一日的時間或不滿一元的金額,這個零頭一律捨去不算。對有期徒刑而言天數向下取整,對罰金而言金額向下取整,捨去方向對被告有利。常與第 71 條(加減順序)一起適用。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個無聊的數學註腳,但它其實是刑法加減刑的「零頭處理規則」。當法官對你的刑期做加重或減輕計算時,算出來如果有不滿一天的時間、不滿一元的金額,直接捨去不算。聽起來很技術對吧?但對你很重要:這代表加減刑不會因為小數點後的零頭把你多關一天,也不會因為計算出 3,000.7 元罰金就硬湊成 3,001 元。這是一條「向下取整」的明文規定,讓刑罰的執行可以乾淨俐落地落在整數上。刑法裡很多看似冷門的技術條文,實際上都是在保護被告不被四捨五入吃掉自由或財產。這條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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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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