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1 條(主刑加減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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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2.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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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1 條規定刑之加減順序:有加重又有減輕者,先加重後減輕;有二種以上減輕者,先依減幅較少者減、再依較多者遞減。
Q · 同時有加重和減輕,刑度要先加還是先減?
先加後減;多個減輕先減幅小的
依刑法第 71 條,刑有加重又有減輕時,順序固定為「先加重、後減輕」,不能反過來。理由是若先減再加,加重的基礎會縮小,對被告反而不利。若同時有兩種以上減輕事由,要先用減幅較小的那個減,再從剩餘刑度用減幅較大的減(遞減原則),避免一次減到見骨。
深度解讀
你被判刑的時候,刑度不是法官隨便抓一個數字。它是經過一道數學程序算出來的。如果這個案子同時有加重事由(例如累犯)和減輕事由(例如自首、未遂),到底要先加還是先減?順序不同,最後的刑度可能差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這條說:先加後減。這不是隨便定的規則,是因為如果先減再加,加重的基礎會變小,等於變相對被告更不利。另外如果你同時有兩種以上的減輕事由(例如又未遂又自首),要先用「減得比較少」的那個,再用「減得比較多」的那個。這叫遞減原則,目的是讓每一次減輕都從上一次的結果再打折,避免一次減到見骨。很多人以為判決書上的數字是法官心證,其實背後是一套被嚴格規範的算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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