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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1 條(主刑加減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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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2. 2.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71 條規定刑之加減順序:有加重又有減輕者,先加重後減輕;有二種以上減輕者,先依減幅較少者減、再依較多者遞減。

Q · 同時有加重和減輕,刑度要先加還是先減?

先加後減;多個減輕先減幅小的

依刑法第 71 條,刑有加重又有減輕時,順序固定為「先加重、後減輕」,不能反過來。理由是若先減再加,加重的基礎會縮小,對被告反而不利。若同時有兩種以上減輕事由,要先用減幅較小的那個減,再從剩餘刑度用減幅較大的減(遞減原則),避免一次減到見骨。

深度解讀

你被判刑的時候,刑度不是法官隨便抓一個數字。它是經過一道數學程序算出來的。如果這個案子同時有加重事由(例如累犯)和減輕事由(例如自首、未遂),到底要先加還是先減?順序不同,最後的刑度可能差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這條說:先加後減。這不是隨便定的規則,是因為如果先減再加,加重的基礎會變小,等於變相對被告更不利。另外如果你同時有兩種以上的減輕事由(例如又未遂又自首),要先用「減得比較少」的那個,再用「減得比較多」的那個。這叫遞減原則,目的是讓每一次減輕都從上一次的結果再打折,避免一次減到見骨。很多人以為判決書上的數字是法官心證,其實背後是一套被嚴格規範的算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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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71 條規定:「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