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71 條規定刑之加減順序:有加重又有減輕者,先加重後減輕;有二種以上減輕者,先依減幅較少者減、再依較多者遞減。
Q · 同時有加重和減輕,刑度要先加還是先減?
先加後減;多個減輕先減幅小的
依刑法第 71 條,刑有加重又有減輕時,順序固定為「先加重、後減輕」,不能反過來。理由是若先減再加,加重的基礎會縮小,對被告反而不利。若同時有兩種以上減輕事由,要先用減幅較小的那個減,再從剩餘刑度用減幅較大的減(遞減原則),避免一次減到見骨。
你被判刑的時候,刑度不是法官隨便抓一個數字。它是經過一道數學程序算出來的。如果這個案子同時有加重事由(例如累犯)和減輕事由(例如自首、未遂),到底要先加還是先減?順序不同,最後的刑度可能差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這條說:先加後減。這不是隨便定的規則,是因為如果先減再加,加重的基礎會變小,等於變相對被告更不利。另外如果你同時有兩種以上的減輕事由(例如又未遂又自首),要先用「減得比較少」的那個,再用「減得比較多」的那個。這叫遞減原則,目的是讓每一次減輕都從上一次的結果再打折,避免一次減到見骨。很多人以為判決書上的數字是法官心證,其實背後是一套被嚴格規範的算式。
刑法第 71 條為刑度加減計算的順序規範,確立兩項鐵則:其一,刑有加重及減輕者一律「先加後減」;其二,有二種以上減輕事由時,先依減幅較少者減輕、再依較多者遞減。此規則使全國法官對同一情形算出的處斷刑具一致的數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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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刑度加減的計算順序:先加後減,且多個減輕採先少後多的遞減原則,是量刑計算的隱形算式。
若先減再加,加重所依據的基礎刑度會被縮小,等於變相對被告更不利,故法律鎖定先加後減。
兩者都是減輕事由,先用減幅較少者減,再從剩餘刑度用減幅較多者減(遞減),不是兩個減幅直接相加。
可以。加減順序錯誤屬法律適用錯誤,是明確的上訴理由,上級審通常須處理。
先加後減處理『加重與減輕並存』的順序;遞減原則處理『二種以上減輕』時先減幅小再減幅大。
經加減運算後得出的可量刑範圍,法官再於該範圍內決定具體宣告刑。
處斷刑是加減後的範圍,宣告刑是法官在範圍內依個案量定的具體刑度。
先就法定刑加重 → 再在加重後刑度上減輕 → 多個減輕先少後多遞減 → 得出處斷刑。
先依累犯就法定刑加重,再就加重後刑度依自首減輕,最後得出處斷刑範圍。
先用減幅較少者減,再從剩餘刑度用減幅較多者遞減,不是兩個減幅相加。
核對是否先加後減、多個減輕是否先少後多遞減,順序顛倒即屬違法可上訴。
先加後減是唯一合法順序;先減後加會縮小加重基礎、對被告不利且違反 71 條,判決可撤銷。
| 項目 | 先加後減(合法) | 先減後加(錯誤) |
|---|---|---|
| 計算順序 | 先就法定刑加重,再於加重結果上減輕 | 先減輕再加重 |
| 對被告影響 | 加重基礎完整,刑度通常較高 | 加重基礎被縮小,變相對被告不利 |
| 合法性 | 刑法 71 條明定,唯一合法順序 | 違反 71 條,判決可被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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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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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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