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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中華民國刑法71主刑加減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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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2. 2.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71 條規定刑之加減順序:有加重又有減輕者,先加重後減輕;有二種以上減輕者,先依減幅較少者減、再依較多者遞減。

Q · 同時有加重和減輕,刑度要先加還是先減?

先加後減;多個減輕先減幅小的

依刑法第 71 條,刑有加重又有減輕時,順序固定為「先加重、後減輕」,不能反過來。理由是若先減再加,加重的基礎會縮小,對被告反而不利。若同時有兩種以上減輕事由,要先用減幅較小的那個減,再從剩餘刑度用減幅較大的減(遞減原則),避免一次減到見骨。

白話解讀

你被判刑的時候,刑度不是法官隨便抓一個數字。它是經過一道數學程序算出來的。如果這個案子同時有加重事由(例如累犯)和減輕事由(例如自首、未遂),到底要先加還是先減?順序不同,最後的刑度可能差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這條說:先加後減。這不是隨便定的規則,是因為如果先減再加,加重的基礎會變小,等於變相對被告更不利。另外如果你同時有兩種以上的減輕事由(例如又未遂又自首),要先用「減得比較少」的那個,再用「減得比較多」的那個。這叫遞減原則,目的是讓每一次減輕都從上一次的結果再打折,避免一次減到見骨。很多人以為判決書上的數字是法官心證,其實背後是一套被嚴格規範的算式。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1 條為刑度加減計算的順序規範,確立兩項鐵則:其一,刑有加重及減輕者一律「先加後減」;其二,有二種以上減輕事由時,先依減幅較少者減輕、再依較多者遞減。此規則使全國法官對同一情形算出的處斷刑具一致的數學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71 條是什麼?

規定刑度加減的計算順序:先加後減,且多個減輕採先少後多的遞減原則,是量刑計算的隱形算式。

Q2為什麼一定要先加後減?

若先減再加,加重所依據的基礎刑度會被縮小,等於變相對被告更不利,故法律鎖定先加後減。

Q3同時有未遂又自首怎麼算?

兩者都是減輕事由,先用減幅較少者減,再從剩餘刑度用減幅較多者減(遞減),不是兩個減幅直接相加。

Q4加減順序算錯可以上訴嗎?

可以。加減順序錯誤屬法律適用錯誤,是明確的上訴理由,上級審通常須處理。

Q5先加後減和遞減原則差在哪?

先加後減處理『加重與減輕並存』的順序;遞減原則處理『二種以上減輕』時先減幅小再減幅大。

Q6什麼叫處斷刑?

經加減運算後得出的可量刑範圍,法官再於該範圍內決定具體宣告刑。

Q7處斷刑和宣告刑差在哪?

處斷刑是加減後的範圍,宣告刑是法官在範圍內依個案量定的具體刑度。

Q8同時有加重和減輕刑度怎麼算?

先就法定刑加重 → 再在加重後刑度上減輕 → 多個減輕先少後多遞減 → 得出處斷刑。

Q9累犯又自首怎麼算刑度?

先依累犯就法定刑加重,再就加重後刑度依自首減輕,最後得出處斷刑範圍。

Q10未遂又自首兩個減輕怎麼算?

先用減幅較少者減,再從剩餘刑度用減幅較多者遞減,不是兩個減幅相加。

Q11怎麼檢查判決的加減算對沒?

核對是否先加後減、多個減輕是否先少後多遞減,順序顛倒即屬違法可上訴。

Q12先加後減 vs 先減後加差在哪?

先加後減是唯一合法順序;先減後加會縮小加重基礎、對被告不利且違反 71 條,判決可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先加後減(合法)先減後加(錯誤)
計算順序先就法定刑加重,再於加重結果上減輕先減輕再加重
對被告影響加重基礎完整,刑度通常較高加重基礎被縮小,變相對被告不利
合法性刑法 71 條明定,唯一合法順序違反 71 條,判決可被撤銷

先加後減(合法)

計算順序
先就法定刑加重,再於加重結果上減輕
對被告影響
加重基礎完整,刑度通常較高
合法性
刑法 71 條明定,唯一合法順序

先減後加(錯誤)

計算順序
先減輕再加重
對被告影響
加重基礎被縮小,變相對被告不利
合法性
違反 71 條,判決可被撤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法第72条(加重減軽の順序)
韓國형법 제56조(가중·감경의 순서)
德國StGB §49, §50(gesetzliche Milderung / Zusammentreffen mehrerer Milderungsgründe)
美國U.S. Sentencing Guidelines §1B1.1(order of applying offense-level adjust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31 制定)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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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71 條規定:「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