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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08509 號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修正後,對地方公職人員因禠奪公權,緩刑是否應予執行

主旨

關於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修正後,對地方公職人員因禠奪公權,緩刑是否應予執行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2 月 16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722559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所詢有關嘉義市○區○○里里長葉○○、彰化縣彰化市民代表會代表戴○○及彰化縣員林鎮民代表會代表賴○○等 3 案,均屬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前經判決宣告緩刑及禠奪公權,而於新刑法施行後始判決確定,其禠奪公權應否執行之疑義。查其中賴○○案,業經本部於 96 年 2 月 13 日以法律字第 0960002797 號函復 貴部在案,準此,有關葉○○及戴○○等 2 案,請參考本部上開函之意見辦理。

三、至於來函所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度選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案,將供本部檢察業務參考。

四、檢附本部 96 年 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60002797 號函 1 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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