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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例如:109/11/1犯他罪 → 110/1/1 緩刑確定→ 111/6/1因他罪受5年6月有期徒刑→111/11/1檢察官聲請撒銷緩刑,法院應將緩刑撤銷,無裁量餘地。
luoxiiii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緩刑“期內” 受“逾”六月有期確定
jeanchu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75(緩刑之應撤銷) 此條對應75-1為“應”撤銷, §75-1(緩刑之得撤銷) 而75-1則為“得”撤銷 §75(緩刑之應撤銷) 此條對應75-1為“應”撤銷, §75-1(緩刑之得撤銷 而75-1則為“得”撤銷 §75(緩刑之應撤銷) 此條對應75-1為“應”撤銷, §75-1(緩刑之得撤銷) 而75-1則為“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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