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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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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 2.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75 條規定兩種應撤銷緩刑事由: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法院應撤銷緩刑。

Q · 緩刑期間又犯罪,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

看判多重。因故意犯罪判逾六月並確定才應撤銷。

依刑法第 75 條,緩刑會「應撤銷」的條件很明確: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確定。判六月以下、過失犯、或罰金,不落入本條,可能轉到第 75 條之 1 的「得撤銷」由法官裁量。一旦符合本條,法官沒有不撤銷的空間,原暫緩執行的刑要真的執行。

深度解讀

你拿到緩刑那天鬆了一口氣,覺得這次逃過一劫。但緩刑不是免死金牌,它是一張有效期內的試用證。第 75 條告訴你兩種情況會讓這張試用證當場作廢,而且法官沒有裁量空間:一、緩刑期間又因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六個月;二、緩刑前其實已經犯了別的事,但在緩刑期間這個舊案被判超過六個月。注意那個關鍵數字:「逾六月」。這條紅線是 98 年修法時設的,原因是六月以下的刑現在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用進監獄,所以立法者認為不用「應撤銷」這麼嚴厲。但超過六月代表這個新犯罪嚴重到要真的關,那原本那個緩刑就沒有繼續保留的理由。一旦撤銷,原本暫緩執行的刑就要真的執行,而且新舊兩筆都要關。第 2 項還給了檢察官一個六個月的時效:新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沒聲請撤銷就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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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