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 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2.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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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5 條規定兩種應撤銷緩刑事由: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法院應撤銷緩刑。
Q · 緩刑期間又犯罪,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
依刑法第 75 條,緩刑會「應撤銷」的條件很明確: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確定。判六月以下、過失犯、或罰金,不落入本條,可能轉到第 75 條之 1 的「得撤銷」由法官裁量。一旦符合本條,法官沒有不撤銷的空間,原暫緩執行的刑要真的執行。
白話解讀
你拿到緩刑那天鬆了一口氣,覺得這次逃過一劫。但緩刑不是免死金牌,它是一張有效期內的試用證。第 75 條告訴你兩種情況會讓這張試用證當場作廢,而且法官沒有裁量空間:一、緩刑期間又因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六個月;二、緩刑前其實已經犯了別的事,但在緩刑期間這個舊案被判超過六個月。注意那個關鍵數字:「逾六月」。這條紅線是 98 年修法時設的,原因是六月以下的刑現在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用進監獄,所以立法者認為不用「應撤銷」這麼嚴厲。但超過六月代表這個新犯罪嚴重到要真的關,那原本那個緩刑就沒有繼續保留的理由。一旦撤銷,原本暫緩執行的刑就要真的執行,而且新舊兩筆都要關。第 2 項還給了檢察官一個六個月的時效:新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沒聲請撤銷就過期了,這是為了避免案件懸而不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5 條規定緩刑「應撤銷」的兩種法定事由: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符合者法院無裁量空間,並設有判決確定後六月之聲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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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刑期間輕微犯罪也會被撤銷嗎?▾
看判多重。第75條的應撤銷事由是因故意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判六月以下、過失犯或罰金案件不會觸發第75條,但可能落入第75條之1的得撤銷,法官有裁量空間。
Q2緩刑前的舊案子後來判下來也算嗎?▾
算。第75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很多人只盯著緩刑期間的行為,忽略緩刑前的尾巴。
Q3緩刑被撤銷後還能上訴嗎?▾
可對撤銷裁定提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抗告期間10日)。抗告成功多在程序瑕疵或時效問題,實體要件一旦符合很難翻案,重點仍在事前避免觸線。
Q4緩刑期間又犯罪會怎樣?▾
若因故意犯罪判逾六月並確定,依刑法75條緩刑應撤銷,原刑恢復執行。
Q5刑法75條是什麼?▾
規定緩刑「應撤銷」的兩種法定事由,法官無裁量空間。
Q6什麼叫逾六月?▾
宣告刑超過六個月,剛好六月以下不算,因六月以下可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
Q7應撤銷與得撤銷差在哪?▾
應撤銷(75條)法官必撤;得撤銷(75條之1)法官審酌是否難收緩刑效果。
Q8緩刑期間被起訴該怎麼保住緩刑?▾
積極和解、爭取判六月以下或不起訴緩起訴,避免踩到逾六月紅線。
Q9緩刑撤銷後怎麼救濟?▾
對撤銷裁定於10日內提抗告(刑訴476),主攻時效或程序瑕疵。
Q10怎麼判斷新案會不會觸線?▾
確認是否故意犯、預估宣告刑是否逾六月、是否會在緩刑期內確定。
Q11上訴中刑度變動會影響嗎?▾
會。六月以下若上訴後改判逾六月即觸線,須在上訴階段力爭維持。
Q12刑法75條 vs 75條之1哪個對被告有利?▾
落入75之1較有利,因法官有不撤銷的裁量空間,可舉證偶發已和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刑法第75條(應撤銷) | 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 |
|---|---|---|
| 事由性質 | 法定必撤,法官無裁量 | 法官審酌是否難收緩刑預期效果 |
| 刑度門檻 | 故意犯他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 | 受六月以下徒刑、拘役、罰金或過失犯等 |
| 可操作空間 | 幾乎無,重在事前避免觸線 | 可舉證偶發、已和解爭取不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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