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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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imer477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例如:109/11/1犯他罪 → 110/1/1 緩刑確定→ 111/6/1因他罪受5年6月有期徒刑→111/11/1檢察官聲請撒銷緩刑,法院應將緩刑撤銷,無裁量餘地。
luoxiiii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緩刑“期內” 受“逾”六月有期確定
jeanchu
6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75(緩刑之應撤銷)
此條對應75-1為“應”撤銷,
§75-1(緩刑之得撤銷)
而75-1則為“得”撤銷
§75(緩刑之應撤銷)
此條對應75-1為“應”撤銷,
§75-1(緩刑之得撤銷
而75-1則為“得”撤銷
§75(緩刑之應撤銷)
此條對應75-1為“應”撤銷,
§75-1(緩刑之得撤銷)
而75-1則為“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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