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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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5 條規定兩種應撤銷緩刑事由: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法院應撤銷緩刑。
Q · 緩刑期間又犯罪,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
看判多重。因故意犯罪判逾六月並確定才應撤銷。
依刑法第 75 條,緩刑會「應撤銷」的條件很明確: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確定。判六月以下、過失犯、或罰金,不落入本條,可能轉到第 75 條之 1 的「得撤銷」由法官裁量。一旦符合本條,法官沒有不撤銷的空間,原暫緩執行的刑要真的執行。
深度解讀
你拿到緩刑那天鬆了一口氣,覺得這次逃過一劫。但緩刑不是免死金牌,它是一張有效期內的試用證。第 75 條告訴你兩種情況會讓這張試用證當場作廢,而且法官沒有裁量空間:一、緩刑期間又因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六個月;二、緩刑前其實已經犯了別的事,但在緩刑期間這個舊案被判超過六個月。注意那個關鍵數字:「逾六月」。這條紅線是 98 年修法時設的,原因是六月以下的刑現在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用進監獄,所以立法者認為不用「應撤銷」這麼嚴厲。但超過六月代表這個新犯罪嚴重到要真的關,那原本那個緩刑就沒有繼續保留的理由。一旦撤銷,原本暫緩執行的刑就要真的執行,而且新舊兩筆都要關。第 2 項還給了檢察官一個六個月的時效:新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沒聲請撤銷就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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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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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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